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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违规融资融券(第一创业融资融券开户条件)

非对称战略精研社 2022年07月30日 22:04:06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第一创业违规融资融券这个问题,第一创业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融资融券违规操作被罚停权限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在进行证劵交易时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并处罚,列令整改的一种形式。

2第一创业融资融券开户怎么办理

开通融资融券,所有券商都一样的流程,先要满足50万资金门槛的要求,半年的交易经验。然后到证券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即可。有些券商可以直接网上开通。

3求一论述题答案:1.股指期货,2.融资融券3.保荐人制度4.创业板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求回答,急~

楼主~我是证券从业人员,这是我吐血一晚上帮您找的资料,真心希望能帮到您!

1、股指期货的发展现状:

我国股指期货从2010年4月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基差合理并趋于稳定,参与者普遍显示出成熟理性的特点,盲目炒新的现象并未出现。可见,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实施的严格风险控制制度取得一定的实效,保证了整个市场的平稳运行。伴随着市场的起伏,借助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理念也开始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同。此外,由于参与者较为成熟和理性,配合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及风险管理,市场并未出现异常的“到期日效应”。总体来看,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2、股指期货目前的问题:

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足,投资者无法根据宏观情况的变动预测股指的波动情况,从 而降低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

二是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强大的杠杆作用,其推出相当于又引进了一种投机性更强的工具,可能进一步扩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

三是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股指期货的了解不足,很大一部分个人投资者甚至机构投资者对在、股指期货的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无法做到理性投资,甚至可能遭到巨大损失。

最后是我国还未推出专门的《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暂行条例》中均没有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我国我国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交易规则的不确定性是的股指期货交易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3、股指期货的对策:

一是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于控制。交易所应当采取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方面内容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明确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的风险监督机制。

二是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设立专门的为期货监管部门,实现其余证监会、银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共同监管,建立多层次风险监管体系,并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防范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

三是对投资者加速风险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特性的认知,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金交易制度的杠杆效应应是柄双刃剑,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增加了风险,在股指推出前后,加强风险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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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由此前的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的共90只成份股增至285只。其中包括7只ETF。在去年两融业务推出初期,部分敏锐的机构投资者抢到了多数融券标的,一年多来持续卖空,获益匪浅,至今都没有全部偿还,导致融券难的问题。最近在标的证券扩容后,普通投资者心仪的个股仍然会较难融到,全面融券卖空可能要等转融通业务推出。

2、融资融券目前的问题:

首先,证券融资交易的限制门槛过高,很难产生广泛的担保交易市场效果。无论融资还是存在着实际操作中不能支持中小投资者的问题,。

其次,证券融资交易的市值评价问题上细则规定模糊。证券融资交易中客户以部分证券作担保向券商融资买券,在此过程中,市值评价无疑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遗憾的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没有作详细规定,细则的模糊为券商与客户的约定留下了空间,但对整个市场安全运行埋下了一定隐患。

最后,融券交易中的证券权益处理问题值得关注。融券卖空交易中,当券商向客户融券卖出时,其所融出的股票可能来自其他客户融资交易时作为担保品的证券,证 券的买入方买入证券交割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证券出借方也不应损失其法律上的权利,此时就出现了同一券上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从而引起股权冲突。

三、融资融券的对策:

首先,应该大规模扩展证券融资交易的准入范围,在门槛规则、准入主体、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系统、银行资金渠道等方面大规模放宽。

其次,收缩和放缓我国拟行的证券融券交易范围,在证券融券种类上应仅仅放行主要的50支蓝筹股的证券融券,扩展股票指数的卖空,使市场产生各国市场普遍存在的蓝筹股效应。

第三,改造我国目前证券***公司的系统,为信托***、担保交易***、贷款与强行平仓、非杠杆性卖空交易提供条件。

第四,加强市场监管。应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三重监管,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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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人发展现状:

根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2011年9月20日,国内在册保代人数已达到1876人。据此计算,待上述1400名准保代“转正”后,我国保代人数将超过3000人。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个首发(IPO)项目通常需要两名保代签字,由此,业内也将两名保代称为一个通道。而据证券时报记者此前的调查,通常一个保荐通道需要8至12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一个IPO项目。因此,如果要求每名保代每年至少完成一个IPO项目,按照3000人的保代人数粗略计算,每年至少需要1000个以上IPO项目才能保证投行通道的使用率。但是,2011年A股市场上会IPO项目仅有400余家(其中339家过会),也就是说,彼投行保代队伍已呈现饱和状态。

2、保荐人目前的问题

首先目前保荐机构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内部控 制水平低。多数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业 务流程各环节缺乏监督和制约,导致大量的初始申报文件质量粗糙,反映拟上市公司信息不 充分、不完整,给初审工作增加了压力和难度。

其次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 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 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保荐代表人本身并不承担保荐责任,频繁转会,持续督导流于形式,实际上承担保荐责任的是保荐机构。迄今为止,保荐代表人受到的最大处罚只是暂停三个月资格,因过错而被除名的一个没有,一些市场争议较大的业绩频繁变脸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对保荐代表人追究责任,这显然与保荐代表人的超额收益不相称。

3、保荐人制度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强化保荐制度 的关键点。所以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落实保荐机构 对项目的整体控制,提高保荐工作质量就成为重中之重。

其次应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荐代表人受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是保荐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所以我们不能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保荐代表人的道德操守上。我们应当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增强他们的哲人意识,以多样的手段让他们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第三、强化监管措施。保荐责任的完善,是保荐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有道是,权力是把双刃剑, 保荐代表人的重要性加强了就意味着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措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加强法规的建设是最直接的方法。这有利于保荐代表人的权力制约,能强制地规范他们的行 为,让他们按规律办事,对金融证券市场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此外,我们还能使用舆论监 督,这是非常常见有效的的监督方式,这不但让保荐代表人自觉地考虑自身的行为,为自己 的行为负责,还能保证整个金融证券市场更顺畅地运行。

第四、应当改变以单纯的考试为选拔保荐代表人的制度。一个只会考试而能力不强的人, 先不论会给所在的券商带来多少影响,即便他成为保荐代表人,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 件的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所以我们必须要从中国的死 硬的考试制度中解放出来,结合实际,创造出适合我们国情的注重实践的新的选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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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创业板发展现状

目前创业版市场有 158 家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 70 倍,计划超募 365 亿,结果募集 1216 亿, 平均每个企业获得 7.7 亿, 最高的超募公司是国民技术计划募集 3.4 亿结果募了 28.3 亿。 再看持股结构,158 家中,142 家是家族企业,6 家是外资企业,1 家集体企业,外加 9 家国 有。第一大股东占 90%的 *** 家,40%以上家,最高上市持股 96.43%,上市之后 41.2%。创业板企业根本就没有做大,完全是现有财富的简单重新分配。

2、中国创业板存在的问题

(一)频繁的高管辞职现象。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募集到企业发展急 需的资金后,其高管没有选择继续“创业”,而是选择迅速离职,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买股***,不利于创业板长期健康发展。

(二)退市机制难产。退市机制是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重要机制, 是高风险市场的重要标志。 没有高效 的退市机制,创业板的市场效率会大大降低,投机也无法遏制。

(三)创业板的市盈率过高和易遭受市场炒作问题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过高,加上发行后市场炒作,使得市盈率长期居高不下。创业板上市公司尽管有着高成长性,后期发展潜力大的特征,但由于其仍然处于创业初期,实力比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很可能会失败,所以普遍的高市盈率是很不正 常的,也不有利于积极引导市场发展,一旦遭遇大的集体亏损或破产,将对创业板下一步发 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3、创业板的对策

(一)改革创业板新股发行审批制度。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正确方向,但现在将 核准制直接转变为注册制,时机并不成熟,应该逐步为实行注册制创造条件。完整的市场化不仅包括新股定价市场化,还应该包括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应该将新股发行审核权力下放到深圳交易所,让交易所责、权、利一致,让大量中小企业都有机会上市。

(二)强化证券保荐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证券经营机构应该弱化保荐通道作用,重视估值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应该 加强对证券保荐人监管,同时加强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增强其责任感,提高 道德素养,确保上市企业严格符合创业板市场要求和条件。

(三)增加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比例,减少股票锁定时间。应加快新股“全流通”步伐,缩短锁仓时间。不必“一刀切”地规定是否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可规定由发 行人自己选择存量发行或者增量发行方式。

(四)降低 PE 盈利空间,加强监管,增加违规成本。通过落实创业板新股发行中的“三 公原则”,整体降低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降低 PE 盈利空间;同时对 PE 征收资本利 得税,对其不合理收入予以调节。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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