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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因*ST中安事件遭证监会立案,此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2年08月13日 1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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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刘晨光

  招商证券因*ST中安事件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招商证券因*ST中安事件遭证监会立案,此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8月12日晚,招商证券公告称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即*ST中安)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招商证券指出,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据了解,*ST中安为8年前的案件,属于处置历史存量风险。

  根据公开资料,*ST中安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再次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ST中安于2016年和2019年先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要源于2014年,中安科在购买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因中安消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其评估值存在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因*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 *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彼时披露的内容,上海高院认为,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2,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判决,申请再审,但最终经法院裁定后驳回。

  去年5月14日,*ST中安发布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上海金融法院新增受理99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当前*ST中安后续的相关案件还在持续进行。

  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招商证券已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消除投资者损失方面,尽到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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