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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创业板再融资,创业板能融到资吗

环球网 2022年08月13日 19:56:13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放宽创业板再融资这个问题,创业板能融到资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

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

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但该规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被删除,而此次新政重启了时间限制的规定,并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18个月这一考量,是给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带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敏感问题三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融资需求

“此次再融资新规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疏堵结合促再融资方式多元化,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还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2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主板 ***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要求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最低市值 8000万新币 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美国主板 美国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

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

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元;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在100万股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800人以上;公众持股多于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无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亿美元 无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市场化程度高,***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

(一)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简要比较 项目 国内主板 国内创业板(建议) 实收资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须具备两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二)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分析: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中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1、股本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按照目前中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

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

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

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

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

(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

(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3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分别成立的时间,中小企业要上市需要些什么条件?

从设立的时间顺序来看,中小企业板块要先于创业板。或者说,中小企业板块是未来创业板的雏形。

公司上市中小企业板要具备什么条件?

4月24日 23:19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3、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

的退出机制。虽然二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

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

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

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 ***股和

法人股的划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市场。 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

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

关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庆就表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

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将作修改)。

4、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而不仅仅是

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需要。因此, 为了保持公司

成长的连续性, 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

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在

股权可全流通的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

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和决策行为

的短期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个人信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果对公司高层和主要股东没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会出现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的情形,这不利于保持公司管理

层的稳定,造成管理层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提出到***创业板和美

国那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现行规定对发起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过死。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做法,将不仅制约国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因此,为了完善风险

投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二板市场可以借鉴香

港和美国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放宽对发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除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同时,通过示范宣传,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滚动

式锁定的作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有股份的交易进行制约。我们认

为,两年限期届满后,这些高管人员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

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

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

再融资环境。例如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配股

时,配股净资产收益率、配股间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实现再融

资的市场化。(1)放宽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

字(1994)1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得超

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规定的限制。(2)

放宽配股条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字(1999)12号文件关于“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条件限制。

6、收购兼并活动会比主板市场更加活跃。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

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

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

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

的目的。据统计,1999年美国最大的50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案中,大

约有90%是在那斯达克市场完成的。从购并行业来看,通讯、计算机、 医疗健

康业的购并占了较大比例。例如,风险高科技企业网景公司就是大规模购并浪

潮中的众多收益者之一。从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软公司顺利实施了28 宗兼

并案和32项投资项目,使得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增长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达克市场,类似微软这样通过购并实现快速规模扩张的还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TWX)充分利用那斯达克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 以

换股和债务方式进行合并,总交易金额高达1840亿美元, 一举成为迄今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购并案。

4新三板上市的意义 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好处

你好,在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更有利于企业成长。深交所着重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深交所的培育、服务和监管与民营企业的创新、成长和壮大良性互动。成长型、创业型企业也可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超过六成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成立十多年来,创业板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保持连续高速增长,由2009年的3.05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17.***亿元,年复合增长率接近20%。

更具多样性包容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灵活,很多要求都从三年降到两年,未来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将适度放宽,进一步降低发行门槛,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同时,创业板没有行业限制,可以接纳更多元、更具特色的各类企业上市。

更有利于企业融资。相对于主板,创业板总体的平均市盈率、换手率更高,更有利于企业首发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2019年10月18日,创业板放开重组上市限制,允许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2020年2月14日,创业板进一步修订再融资制度,大幅放宽盈利、资产负债率、发行对象等发行条件。

更具创新服务精神。由于地处深圳,深交所更具创新氛围和服务精神。深交所深度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企业特点,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创业板制定了更加适应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医疗器械等10个新兴行业的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

一、背景及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市场对此反映较多,各方面改革呼声高。我会将再融资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措施积极推进,对再融资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各方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梳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规则适用,我会在征求意见的新闻稿中明确:“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有意见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则发布实施时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仍旧适用原有规则,由于原有规则在定价、锁定期尤其是减持限制上更加严格,该等企业几乎不可能完成发行,建议调整“新老划断”时点。

我们采纳该条意见。经研究,从便利企业融资、有利于资本形成、节约监管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拟将“新老划断”的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二)关于明股实债

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主体范围扩大到前述主体的关联方,以避免其借助关联方规避该条规定的情况。我们采纳该条意见,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关于放宽创业板再融资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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