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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唯一未找到孩子疑有线索(亲爱的中孩子找到了吗)

央视新闻 2022年09月13日 16:00:05

2014年上映、陈可辛导演的电影《亲爱的》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讲述父母寻找被拐孩子的故事。也正是在那一年,台北街头,我看到了多则寻子启事,有些孩子是七十年代末失踪的,与我同龄,三十多年里,父母从来没有放弃。

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陷入无边无尽的黑暗中,背负着沉重的枷锁,时时刻刻忍受着悔恨、忧虑、恐惧的煎熬,在希望、失望和绝望的炼狱中轮回。而孩子被找回来,却又面临着与生父母隔阂陌生,与养父母难分难舍的二次伤害。

这部戏,集合了黄渤、郝蕾、张译等实力派演员,但最出彩的,竟然是赵薇。她颠覆形象,将一个苍老愚昧但善良坚韧的中年农村妇女演得立体、真实可信,让人对陈可辛调教演员的功力佩服得五体投地。

《亲爱的》唯一未找到孩子疑有线索(亲爱的中孩子找到了吗)

案情简述

影片的后半段,孩子与养母的情感纠缠演变成一起抚养权案件。案情是这样的:田文军(黄渤饰演)、鲁晓娟(郝蕾饰演)的儿子鹏鹏从深训被拐卖到安徽,收养人李红琴(赵薇饰演)以为自己没生育能力(其实是她的丈夫杨明富没有生育能力),杨明富抱走鹏鹏,骗李红琴说是自己和其他女人生的,杨明富还从工地上捡回一个女婴。后来丈夫去世,李红琴带着儿子杨吉刚(即鹏鹏)和女儿杨吉芳一起生活,直到有一天田文军、鲁晓娟找上门。鹏鹏被解救,回到父母身边。吉芳被福利院收养,鲁晓娟为了让鹏鹏开心,提出收养吉芳,福利院同意。李红琴无法割舍女儿,委托律师起诉福利院和鲁晓娟。

在对案件作法律分析之前,先来看看影片中几种法律职业者——***、律师和法官的形象。

影片中法律人的形象

***的形象

影片对***,只能说是高级黑。孩子失踪,警方要满二十四小时才能立案,导致错失找到孩子的时机。父母想生二胎,要提供失踪孩子的“死亡证明”。从法律上,我们能理解***的“按规定办事”,但从感情上,哪一个父母都难以接受。

《亲爱的》唯一未找到孩子疑有线索(亲爱的中孩子找到了吗)

审讯李红琴的情节,更是彻底黑化***。李红琴蹲在墙角,战战兢兢地仰视***,一个没钱没文化的农村妇女被权力踩在脚下。***冲她冷冷道,“知道你为什么在这吗”,“没关系,我给你时间,你好好想想”。这是中国***的经典问句,不告诉你为什么抓你,反倒让你“老实交代”,你还要感恩警方给你“坦白从宽”的机会。***把三岁的吉芳带来指认妈妈,那幕相当虐心。眼见在失去儿子后,又要失去女儿,李红琴发疯似地抱起女儿夺门而逃。她攻击围追堵截的***,被判以妨害公务罪关押了半年。无疑李红琴是违法了,但那母爱的本能令人唏嘘(她甚至为了让丈夫工友作证女儿是弃婴,不惜委身于那个男人)。相形之下,***的执法何其简单粗暴。

也许,导演也不是针对***群体,只是在刻画中国的社会现实——包括公事公办、不允许李红琴见吉芳一面的福利院负责人,都是缺乏人性关怀的不合理制度的代言人。

律师的形象

痞子律师高夏,一出场就油腔滑调、唯利是图,居然打电话冒充法官欺骗对方当事人多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东窗事发,高夏被律所开除(此处有一个错误,律所主任对高夏说,这是律所对你的行政处罚,然而律所不是行政机关)。高夏此举,是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刑法中有此罪名的。

愤怒的高夏砸办公室、对同事破口大骂、饱以老拳。这种流氓加法盲律师,让我等同行狂冒冷汗、心有戚戚。

李红琴误打误撞找到高夏,高夏嫌她没钱,随便打发她。后来高夏目睹李红琴被家长们围攻泄愤,他产生了深深的同情,转为尽心尽力地帮她(感谢编剧帮律师洗白)。

法官的形象

案件的审理在简易法庭进行,法官和当事人是平起平坐的(布局更像是调解室)。年近六旬的男法官威严、冷静,语言简练,眼神里写满疲倦,低头猛揉太阳穴。等着他处理的,是一大堆说不清道不明、没完没了的家庭事务。喧嚣吵闹的人们、扭打的男女,让这里更像是菜市场。相信民一庭的法官看到这,都会在心底发出一声无奈的苦笑。

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吉芳是否弃婴,李红琴对吉芳的收养是否合法。第二、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吉芳健康成长。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举证责任,电影的设定是李红琴必须证明吉芳是弃婴,否则就无权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我认为举证责任在福利院,因为吉芳在李红琴身边长大,不能因为吉刚是拐来的,就认为吉芳也是被李红琴或其丈夫收买或拐带而来的,这是“有罪推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应由福利院或鲁晓娟证明吉芳不是弃婴。

影片还有一个漏洞。证人(李红琴丈夫的工友)没有出庭作证,只有书面证词,而且是一方律师(李红琴的律师高夏)私下找证人制作的,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这样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福利院和鲁晓娟的律师却没有提出异议。

关于第二个问题,福利院、鲁晓娟强调能给孩子良好的物质条件。高夏斥之为对农村人的歧视,李红琴有能力养活孩子,吉芳和李红琴之间有深厚的感情。比起兄妹团聚,母女团聚更加重要。母亲的爱对于孩子是不可替代的。

高夏出奇制胜,他指出鲁晓娟正在办理离婚(和第二任丈夫,她和田文军早已离婚),而根据收养法第十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鲁晓娟尚未离婚,故须其丈夫同意收养,但两人显然已经不能达成一致了。法官表示认同,却未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我认为应交还李红琴抚养。

影片以李红琴的意外怀孕来终结,李红琴会否生下这个孩子,又会否因此放弃吉芳的抚养权,我们不得而知,***式的结尾给我们留下更多的思考空间。

附《收养法》部分法条: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之日起成立。

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登录启法通官方网站,在线咨询律师或拨打服务热线:400-071-8685,咨询QQ:400071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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