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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创业板最新政策「2020年再融资新规」

用户投稿 2022年12月08日 22:59:10

大家好,再融资创业板最新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2020年再融资新规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再融资创业板最新政策和2020年再融资新规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1创业板会有壳污染嘛

“投资者们比谁从垃圾股里跑得快,将会成为市场未来的方向。”4月28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后,证监会、深交所发布了多份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揭开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盖头。

与以往的改革不同,除了上市首五个交易日,创业板的新老上市公司,今后都将统一实施20%的日涨跌幅限制,在原有的财务指标之外,还新增了不分新旧统一适用的财务、信披、交易的退市指标。

相较于原有的存量市场,注册制后的创业板,交易参与门槛明显提升,对投资者提出了10万元的资金要求,但却远低于科创板50万元的投资者参与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创业板上市规则修改之后,从交易到退市,都实现了同板同规,避免了新旧分割造成的市场撕裂。注册制后的创业板,不仅会对数千万存量投资者吸引力提升,可能还会吸引大量新增资金。而新退市制度下,存量绩差股、存在治理缺陷的股票,退市风险将会大增。

同板同规

不同于科创板是一个全新板块,已经拥有807家上市公司、最新总市值接近6.7万亿元,已经运行接近11年的存量市场进行的改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并没有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放弃”已有的存量市场。

“从公布的几个征求意见稿来看,这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没有对老股票的歧视性规则,今后基本都在同一个规则下运行,实现了同板同规。”董登新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统一的市场规则,避免了新旧分割造成的市场撕裂。

“对存量板块来说,这次最大的突破,就是交易涨跌幅的限制。”资深前投行人士王骥跃说,上市规则修订后,除了交易机制,在再融资、退市、以及退市后的恢复上市等环节,新、老股票运行规则也完成了统一。

深交所4月27日披露的《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发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重组、再融资方面, 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实施注册制,由交易所审核并制定具体审核标准、程序。交易所、证监会的审核期限、注册时间为两个月、15 个工作日。

“这就等于说,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后,创业板老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并购都实行注册制,不但提高了企业再融资的能力,也缩短了再融资周期。对好公司公司来说,有时并购窗口期是非常有限的。“王骥跃说,这对创业板存量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一些质地好的老上市公司,将通过比以往灵活的再融资、并购政策,实现发展壮大。

此前,同主板、中小板一样,创业板公司除了不允许借壳之外,退市标准只局限于单一的财务指标,且设有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制度,不仅退市过程漫长,而且较实际情况也存在不少局限。此次改革之后,除了对原有财务退市标准进行调整,还增加了交易、信息披露等标准,且新、老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规则修改之后,实现了新老统一,从交易到退市,都实现了同板同规,避免了新旧分割造成的市场撕裂。”董登新说,这对创业板市场未来的统一运行有三个好处,一是不会因为人为造成存量市场流动性下降,二是已经上市的优秀公司,获得了同等的发展机会,三是避免了绩差公司利用规则不统一逃避退市。

吸引活水

同原有规则相比,修订后的创业板交易参与规则,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4月27日,深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扣除融资融券的资金、融券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在修订之前,创业板并未对投资者限定资金门槛进行限定,只是要求有两年交易经验。深交所表示,目前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基数较大,要兼顾好存量市场的平稳运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

尽管参与标准有所提高,但相较于科创板50万元的要求,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的门槛仍然不算高。

“10万元的资金参与门槛,可以说是象征性的,与新投资者没有任何差异,对老投资者完全不构成障碍。”董登新说,注册制后的创业板,会更具有包容性和吸引力,预计正式开通后投资者数量将会激增。

如同科创板一样,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后,新股头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在交易参与门槛低、投资者数量众多的情景下,隐含的巨大赚钱效应,会不会成为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新股炒作的潜在助推因素?

新股爆炒的情况,在科创板初期曾多次出现。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后,由于供应量少,新股普遍涨幅巨大,带来可观的无风险套利空间,吸引着投资者蜂拥而至。直到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的2019年11月初,才有个别公司上市首日涨幅低于50%,并有少数次新股陆续破发。但总体而言,科创板新股涨幅仍较可观。

“新股炒作跟投资者数量、门槛没有多大关系,主要在于批文下发节奏。”王骥跃说,创业板注册制能不能打破新股不败的神话,关键也在批文下发快慢,如果批文发得快,新股供应量大,炒新现象就会得到缓解。但不同于科创板,创业板是存量基础上做增量,有大批储备资源,供应应该不是很大的问题。

“科创板开始上市公司数量少,流通股本小,投资者爆炒的问题,不在科创板本身,主要在制度设计。”董登新说,以前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受到监管管制,一二级市场差价很大,打新就变成了一种无风险收益。注册制要求新股定价完全市场化,市值配售不再是一种稳赚不赔的福利,风险反而可能大幅提升,新股上市首日甚至还可能亏损,如果市值配售中签者批量违约,会导致发行失败。

而科创板的新股发行,仍然采用了市值配售的规则。董登新认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应该废除市值配售,许场内外投资者自由参与线上新股申购,但必须足额实缴与新股申购匹配的资金,不能无缴款打新,以确保新股申购的有效性与不可违约性,会消除盲目打新、疯狂炒新的现象。

退市股数量可能大增

创业板注册制方案一经公布,对板块中具有壳资源概念的股票的杀伤力,立即就显现出来了。

东方财富choice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8日收盘,创业板壳概念板块下跌3.25%,共有87只概念股下跌,上涨的只有15只,路通视信、依米康、金利华电等股全天跌停,天龙光电、天翔环境等跌幅也在9%以上。

2009年落地时,监管曾明确规定,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2019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文件,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其中就包括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当时,市场上也刮起一阵“炒壳风”。

“如果说落地实施后,注册制对创业板存量股票有不利影响,就是退市制度修改后,对存量绩差股、垃圾股的冲击,谁从创业板垃圾股里跑得快,会成为未来市场的风向标。”董登新说,现在退市标准也统一了,而且更加多元化,覆盖了不同的同时情形,随着创业板发上市、发行的市场化不断推进,绩差股、垃圾股的壳资源炒作将不复存在,这对市场环境净化、投资者来说都是好事。

相较于单一的财务标准,注册制下的创业板退市机制,更为丰富和多元化。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两大指标,并将原有的净利润连续亏损三年,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而且三大指标交叉适用。

此外,财务指标退市的触发年限,以及整个流程也进行了调整、简化。其中,财务指标退市年限统一为两年,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退市速度大大加快。

董登新说,壳公司的价值,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过去上市审核时间长、不确定大而带来的较高成本,借壳能有效缩短上市周期,而且标准相对也低一些,从而降低了上市成本。注册制改革之后, 在市场化环境下,上市确定性大幅提升,新股供应也会大大增加,买壳、卖壳将会越来越少。

交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洪灏也认为,注册制由市场决定哪些公司可以上市,并最终将大幅缩短上市时间,降低上市成本。因此,那些要保留壳公司估值而拒绝退市的公司,估值可能会大幅缩水。而壳公司估值缩水,将把无效锁定在这些公司的资金释放出来,重新分配到更有价值的公司里。

“创业板这次注册制改革,形成了多元化的上市、退市标准,以后很多壳股会成为一元股。”董登新说,今后,退市股数量将会激增,壳资源至少是创业板壳资源的价值将会逐步消失。

2创业板涨跌幅最新限制什么时候开始

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正式明确将试点注册制改革。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落地。8月24日,注册制首批上市,新交易规则正式施行。

所以目前创业板已经开始实施20%涨跌幅了。

具体注册制下的交易规则变化:

涨跌幅限制:股票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20%,新股上市前五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注册制新股上市后所有的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都将调整为20%。

扩展资料:

盘后定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13:00-15:30【交易时间】15:05-15:30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固定收盘价匹配。

单股申报数量:100股=单股市值申报=15万股,100股=单股限价申报=30万股

价格笼:连续竞价阶段,宣布价格区间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102%,售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的98%

临时停牌机制:不受涨跌限制,首次涨跌较当日开盘价达到30%、60%,每次停牌10分钟,超过14:57时,于14:57复牌。

3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你怎么看?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借壳上市与IPO标准等同以及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的政策。而在2015年1月8日对《重组办法》修订的微访谈中又重申了这一规则,当时证监会相关发言人给出的回答是: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同时面临创业失败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为了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避免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炒作对象,本次《重组办法》明确了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

也就是说,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是为了不让创业板公司成为炒作对象。因为创业板普遍的市盈率都比较高,而且市值相对较少,借壳上市的门槛较低,一旦被炒作,将会积聚较大的风险,这是监管层推出这一限制政策的初衷。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政策正成为扼住创业板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喉咙。

科创板的推出将会促使监管重心放归市场,并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松绑

科创板的推出应该说是承载了***大力发展 科技 创新和资本市场***两大任务的战略举措,同时也预示着资本市场监管态度的转变和改革。而科创板的核心是注册制,而注册制的核心则是信息披露。在注册制下,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将由实质性审查转向合规性审查,而此前的实质性审查的职责将转交给交易所和相关的中介机构。强化现有中介机构的中介责任,使得其真正承担起保荐人和中介的真正职责,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投资者则根据公开的信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将选择权重新交回到市场的手中。

这同时也代表着监管方向的改变。从IPO的通过率和政策的不断松绑来看,放松监管是大势所趋。2019年1月至5月份,A股上会企业共计42家,通过率高达90%,而2018年的IPO通过率只有60.4%,全年只有110家企业成果过会。

政策方面,易主席上台以后,证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和松绑的政策,比较重磅的就是扩大资本市场对外***的九项政策措施和优化借壳指标并取消创业板借壳限制这两大政策,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也就是放开创业板此前不允许借壳的限制。而创业板不允许借壳是有 历史 背景的。

根据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10月推出,到2013年的8月的近5年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达61.54倍,几乎是同期主板的两倍以上。而中国的投资者向来就喜欢炒作小盘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几乎是他们心目中最理想的标的,这使得创业板在发展的前5年的日均换手率居高不下,这使得监管层十分担忧。

真是经历了发展初期的疯狂炒作,监管层才于2013年出台了政策封死了创业板借壳上市的口子,尝试通过这样的方式抑制市场的风气。但即使在这样的政策之下,创业板的市盈率在2013年初后就开始触底反弹,一路飙升至2015年最高的近140倍,可见市场的疯狂。如果证监会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在当时的监管环境下,多少创业板上市公司要通过借壳上市或者拟借壳上市的资本动作进行运作?创业板的操作风气又会高涨到什么程度,都无法想象。

那时至今日,为什么监管层又会想放开创业板借壳上市的口子呢?实体经济环境又到底发生了怎么样的改变?

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滑是推动政策出台的主因

要想知道政策放开的原因,我们得把目光放回到创业板的运作上面来。个人觉得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经历了近4年的调整,创业板的估值已经回落到 历史 低估区间;二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滑。

首先我们看看创业板指数的情况。

自2015年被市场疯狂的追捧后,创业板指数从 历史 最高的4037.96点一路曾下滑到1184.***点,最高跌幅达64.72%。而在2015年6月2019年6月20日期间,创业板累计跌幅高达57.13%,跌去了2024.09点。

市场就是一个钟摆,在市场低点和高点之间来回摆动,涨的再高也有要回归的时候,创业板也不例外。经历了长达4年的调整后,创业板指数目前的点位和估值已经相对比较合理。目前创业板的PE在48.02倍,低于 历史 的平均值50.24。

但是估值的回落并不一定要放开政策,反而是市场消化高估值的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就像2011-2013年一样,创业板也进行了深度的调整,3年间创业板的跌幅达到了38%,创业板指数更是创出了 历史 的低位585.44点,整个指数的估值也下滑到了25倍左右的低估区间。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不但没有放松创业板的监管政策,反而在2013年底加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的监管。那这一次又为什么会不一样呢?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了大幅下滑。

根据一份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月31日,创业板739家上市公司已有70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披露率为95.9%;而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当时市场预测创业板2018年净利润增速为-51%到-26%。而从实际的数据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跌幅远超市场预期。2019年4月30日,7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均已披露2018年的年度报告,其整体实现营收1.36万亿,增速为15.9%;实现净利润336亿,增速为-65.6%。

相比2017年-10%的净利润增速,2018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谓是一片绿油油,主要的亏损原因来自于“商誉减值”,而“商誉”众所周知就是来自于非同控的并购重组。而创业板的商誉主要就产生在2015-2017年,这三年年均新增商誉超过2500亿,而且要知道这三年的市场估值都是不低的,也就是说这些商誉的水分比较高。在实体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都无力支撑,更何况是这些业绩承诺虚高的并购项目呢?特别是一些轻资产的行业,文娱和 游戏 类等项目就更加明显了。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乏力的情况下,贸易战又在2019年重新打响了,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如果政策再不松绑,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恐怕将难以扭转现在的局面。根据国信证券最新的一份策略报告显示,2019年4-5月的工业增加值已经连续下滑,其中5月的增加值数据已经下滑至5%,国内经济增长的压力陡增。

面对这么复杂的国际形势,必须要在政策上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手脚进行松绑,让盈利能力较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主动自救,积极寻求优质的资产装进上市公司,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和优势,扭转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是个人认为监管政策出台的根本原因,因为政策再不支持下,创业板很多上市公司的2019年相信也会非常难过,通过配合信贷及资本市场的政策,向市场传达一种信心,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就在科创板马上要呼之欲出之时,监管部门突然发出消息,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的限制,而之前只有主板市场才具备借壳上市条件。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项限制的解除,也是肯定了创业板的地位,说明创业板地位与主板更接近了,这是一件好事。

面对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一些股民拍手叫好,他们认为,这是对中小创是天大的利好,因为中小创连跌4年,普遍跌幅高达70%以上,未来的机会是大于风险。而只要中小创后市逐步走稳、走强,就能够给股市带来赚钱效应,A股指数未来也将重新走牛。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表示,创业板一旦取消借壳限制,使绩差股没有了退市之虞,甚至还有被“借壳”转让出去的机会。届时创业板中的绩差股,特别是“壳资源”股反而会被市场所投机炒作。如此增大了创业板的投机性,并不利于价值投资的回归。

对此,我们认为,监管部门此时取消了创业板的借壳限制,主要有三个难言苦衷:首先,原来创业板是禁止借壳重组上市的,但时间一久,创业板出现了很多经营困难的公司,其中有不少是带病上市的,有的是被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恶意掏空的公司而面临生存困难,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如果真的要强制这些上市公司退市,就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那就是投资者会损失惨重,就会有投资者为之前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买单,这是极不公平的。而投资者面对自己财富的灰飞烟灭,那个人心中不恼火,不喊冤屈?所以,取消对创业板不能借壳的限制,可让投资者通过“借壳重组”,尽可能的避免损失。

再者,科创板马上要开出来了,由于科创板是***扶持的板块,又是T+0设置,还有就是设有20%涨跌限制,这无疑会吸引走大量主板、中小创资金流向科创板,导致创业板板块严重失血。为让不让创业板市场人气消失殆尽,监管层通过取消借壳限制,来适当剌激场内投机资金继续留下创业板内投机炒作。这在制度上也是给创业板的一个补偿。你科创板可以短线投机优势,我创业板也有“壳资源”题材也可以炒作。这有利于均衡两个市场的交易热度

最后,科创板主要面对高新 科技 产业,而创业板是要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从IPO制度设计上科创板更加灵活,但科创板上市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必须符合上市标准,而有些高 科技 公司并不具备科创板上市条件,但又想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那就通过“借壳重组”的方式在创业板上市,这样创业板某些壳资源被激活,也符合盘活存量资产改革的逻辑。

监管层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上市,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创业板 历史 上沉淀下来绩差企业如果真的退市,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通过“壳资源”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马上出来了,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可以让创业板还保留一点对外的吸引力。更关键的是,以后在科创板无法上市的科创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的“壳资源”照样达到上市的目的。这为解决小型 科技 公司融资,提供了另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同时也盘活了创业板的壳资源。

既然原本是不允许的,那为何突然就变卦了?朝令夕改,言行不一,公信力何在!话变就变,说改就改,如此任性,绝非市场之福。

都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良好的市场,有进有出方是常态;只吞不吐的结果,就是十年原地踏步。人人都想博一把就走,留下的烂摊子,继续甩锅,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不要说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亦或是为了平衡科创板的注册制影响;想左右逢源,两全其美,结局往往是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退市,当然不能一退了之。可奇怪的是,十几二十年过去了,最高的罚款仍是六十万,最严的监管只是市场禁入。这样的惩治力度,由不得,不让人深思!

我看到了“必须涨上去!!!”五个大字外加三个感叹号。

6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创业板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了。

在这个时间点,推出这样的重大举措,目标很明确,就是让股市必须涨上去!

大家看到,上一轮上证指数从2440点到3288点的上涨,其实是创业板领先的,但是到4月22号,为了慢牛的需要和配合科创板上市的需要,一轮如长虹贯日的上涨戛然而止,“居然自动按了暂停键”,并且回调了涨幅的一半多,甚至直接威胁年线这条生命线!这个过程中,刚刚从过去几年熊市中爬起来解套的散户投资者亏损惨重,重新陷入绝望的深渊!新入市股民也亏损累累,简直有被请君入瓮的感觉呀!

经过两个月的调整,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外部环境也出现了有利的变化,我们需要一轮新的牛市周期!主流媒体、券商、机构都已经开始全面唱多,资金风向标北向资金也已经开始大规模流入,股市应声上涨!央行资金也源源不断增加投放!

在一系列外部变化及操作后,股指特别确实出现了上涨的倾向,特别是上证50,涨幅很大。

但是,细心的投资者一定会发现,创业板并没有同步跟进大幅上涨,甚至有走弱的迹象。

有道是“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如果只涨上证50或者沪深300,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牛市。

又道“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于是,顺天应人,利好创业板的政策就出来了!

果然,创业板也不负众望,今天早上大幅高开2%,最终收盘上涨1.72%

股市新一轮上涨已经来了,利好会一波接一波推出,我也只能说到这里了,还在装睡的小伙伴快起来一起捡钱吧!

我对这种更改很失望,可能也会给市场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有的人认为这是利好创业板,而我为何看到的是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问题很严重??

一、朝令夕改,制度缺乏严肃性:

创业板在成立之初,就规定了上市公司业绩连续亏损的,将会直接退市,而现在竟然又取消了借壳上市的限制,也就是说,本来要退市的创业板公司现在可能不用退市了,可以成为壳资源卖给想上市的公司,我觉得这是对过去制度的一种践踏,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只会让市场感到失望,也纵容了创业板公司的不务正业、不思进取!!!

二、市场资源错配,严厉的退市制度又“落空”了!

创业板取消借壳上市的限制,意味着很多垃圾公司原本要退市的,现在又可以苟延残喘的“活”下去 ,这对整个市场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在我看来,亏损连连、问题多多的上市公司就不应该继续留在市场,该退的就必须退,要不然,这个市场很难形成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随着科创板即将上市,原本以为严厉的退市制度即将实行,但是现在看来恐怕要落空了,从侧面也反映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问题很严重,市场规模看来很难“瘦身”了,哎......

三、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氛围:

我们平常总是说要倡导价值投资的理念,现在创业板取消借壳上市的限制,很显然,将助长市场炒作垃圾股的风气,A股的投机气氛将愈演愈烈,这与监管部门平常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是相违背的,监管部门没有对市场形成正确的引导,不得不说让人很失望!!!

创业板原来设计是禁止借壳重组上市的,但随着创业板存量公司的累积,创业板出现了很多经营困难的公司,其中有不少是带病上市的,有的是被大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而面临生存困难,甚至面临退市风险。如何处理这些公司就成为一个棘手的事情,全部退市,投资者损失惨重,虽然不敢有太多的怨言,但是财富的灰飞烟灭那个心中不恼火,强制退市下,就成为投资者为违规违法行为买单。

另外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大量分流主板IPO资源,尤其是一些 科技 股大量前往科创板,毕竟即报即审,又是注册制,可以以更高估值IPO,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多的资金,创业板IPO资源面临一些尴尬。

因此创业板的发展壮大面临一个瓶颈,深圳广东方面也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建议和内在要求,毕竟科创板与创业板制度方面已经失去优势,但是如果创业板也跟随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恐怕会冲击主板走势,带来的是主板的大幅波动,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放宽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有关方面就创业板改革提出四个方向,就包含放宽并购重组,包括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扩大包容度; 建立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上市制度;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 完善市场并购重组功能,

证监会本次创业板改革就是对这一改革的回应。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科创板主要面对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板也是希望打造成中国纳斯达克,IPO制度没有科创板灵活,但是通过并购重组政策的放宽可以吸引部分高 科技 公司利用创业板平台做大做强自己,科创板上市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必须符合上市标准,有些公司并不具备科创板上市条件,那就通过并购重组去创业板上市,这样的话创业板某些公司就会被激活,也符合盘活存量资产的改革逻辑。

如何吸引并购重组,那就是可以募集配套资金,这是并购重组最大利好,有了资金就可以发展壮大,这对于某些小型 科技 公司非常具有吸引力,这些公司具有一定 科技 实力,但缺少资金支持,发展面临瓶颈。

个人觉得有几个因素。1、创业板优质企业少,不少公司没有投值价值,已经沦为壳,而且比例还不小。如果不放开重组,那么创业板未来会逐渐边缘化,不符合各方利益。2、深交所 上交所两个市场,要有平衡,如果都跑上交所科创板了,深交所就悲剧了。3、不少创业板公司已经深陷质押风险,但是公司主业已经无力回天,松绑重组可以化解市场金融风险,这也符合各方利益。 4、科创板推出在即,选择这个时候公布,管理层有抬高科创板估值之嫌。无论管理层出于哪种目的,创业板松绑重组,对于投值者来说,都是好消息,毕竟还有个盼头,不至于等死……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是垃圾股最后的疯狂,也为创业板股票开辟了一条新的通到,其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垃圾股的最后疯狂

随着上市制度的常态化,科创板的开闸,IPO不再是横在各企业上市路上的障碍,以前要排三五才能上市的 历史 已经不存在;另一方面退市制度的趋严,股市的优胜劣汰规则开始发挥威力。IPO和退市制度的逐步正规,导致垃圾股壳资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时间越久,壳资源的价值越低,最后的命运只能是退市。所以说,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是垃圾股最后的疯狂。

2.为创业板股票开辟一条新通道,为解决大量退市股票做准备

创业板的设立本来的目标就是与现在科创板一样,企业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一家企业成长起来的背后,不知道倒下了几百家同类型的企业。比如说腾讯称霸之路上,大大小小的公司倒下了多少,这是必然的结果。创业板中的企业也一样,经历几年的发展后,存在大量垃圾企业等待退市的命运。如果放开借壳的限制,无疑给了他们另一条路可走,为将来退市制度正规后,大量退市潮出现做准备。

3.能被借壳的只是少数,切莫去赌小概率的事

一方面审核制IPO现在上市速度并不慢,另一方科创板注册制开闸,因此,现在上市的通道已经被打通,借壳付出的代价并不比直接IPO低多少,虽然放开了借壳限制,但是,能被借壳上市的企业不会很多,所以,这是利好,但只是利好很少很少一部分创业板股票,大多数股票的命运不会改变。

总结: 股市交易重在稳定性,不要因为有利好就盲目去赌,这是不对的,正确的投资的思路是在合适的时间买入正确的股票,只做自己看懂的,有把握的机会,这样在股市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个问题就等于是退市问题,等于创业板可以永不退市。创业板的公司可以被借壳,那就是可以不退市,只要反复借壳,就是永不退市,这不能用浴火重生来形容!可以用洗牌重新开台来形容,因为借壳后的公司,熬几年,还是不行,所以,不是重生,而是洗牌重来。所以,每一次借壳就是洗牌重新玩。

既然可以借壳就等于可以永不退市,那么,永不退市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会修改成创业板公司可以被借壳?如果严禁借壳,严格退市,又会怎样?

一,严禁借壳,严格退市。如果是这样,结果就是,很多持续亏三年的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退市的后果就是,买了这些公司的股民,有可能永远套在里面,大部分人都是辛苦钱买进去,如果有100家创业板公司退市,每个公司几万股东,那么退市将会套牢几百万人不得解套。这个影响巨大。

二,为什么要修改为创业板公司可以被借壳?那就是因为前面提到的原因,不让几百万人永久深套,可以借壳,可以洗牌重新玩,这样就没有怨言。本来这是买退市股的人的初衷,他们就是要赌一把运气才买到连续亏损的公司,可以借壳,就是允许这批人自由选择,爱怎么玩自己定,也可以不玩,而不是强行清退。

二,不退市的意义是什么?考虑到公司上市经历漫长多年的排队等待,退了也等于前面努力白费。另外,对于热爱买退市股的人来说,退了一个,他们还会买下一个,不如放在市场,由市场决定。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你怎么看?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利好大于利空的,但是一切都是有两面性的!

从利好的角度来看,创业板取消了不能借壳的限制,是给予了许多小市值的,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一个“解脱”的机会,同时给予了那些想要跳过IPO审核,复杂的程序而上市的优质公司来说,又是一个机会。

其实造成的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循环!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行,那么你走,把位置让给有能力的公司接替,而不要等到退市了而一无所获!!

同时,这项限制的解除,也是肯定了创业板的地位,说明创业板的价值更与主板靠近了,这是一件好事!

那么弊端也是有了,许多游资,短线资金,又可以“壕无人性”地炒作创业板的“壳资源”了!对于以前只能对主板壳资源的炒作,现在扩充到了创业板的个股,许多个股其实已经被游资盯上了!

当然了,事物终究有两面性,这个消息对于创业板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而对于目前的A股来说,其实天时地利都具备,差的就是人和,也就是信心。那么在这个时候释放一个利好,其实是有助于股市回暖的!

要知道的是主板的上涨,上证50以及权重股的上涨其实只是一个指数行情,而不是一个赚钱行情。只有中小创的走强,其实才是带动散户赚钱效应激发的趋势,所以此次的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看似利好许多壳公司的创业板个股,但另一方面也是刺激了中小创的上涨,可能会激发出所谓的赚钱效应,让A股真正脱离底部区域!

总之一点,记住了,机会是跌出来的,风险是涨出来的,中小创跌了4年,普遍跌幅达到70%以上,未来的机会是大于风险的!

无论是买大白马股也好,绩优股也罢,都不是无条件的去买,涨幅过大了或者进入熊市了,这些优质股照样会下跌。因此,投资者应该顺势而为,低价时买进好股票长抱不放,而不是高价时大肆采购!只有见识而无胆量的人是赚不到大钱的!

4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最新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52021年创业板股票st、*st最新规则 创业板摘帽摘星规定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关于本次再融资创业板最新政策和2020年再融资新规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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