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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今日水泥多少钱一吨(南宁水泥多少钱一吨)

用户投稿 2023年01月15日 23:39:10

其实广西今日水泥多少钱一吨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南宁水泥多少钱一吨,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广西今日水泥多少钱一吨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本文目录一览

2城投公司不要签买卖合同吗

提问

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尼玛卓玛律师

2022-10-25查看:31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律师,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原那曲县**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2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C、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律师、尼玛卓玛,被上诉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1.在认定郑学明的身份上前后矛盾。在认定郑学明是作为双方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见证人或监督人的情况下,又认定郑学明单独签字确认的单据和上诉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具备形式上的一致属矛盾。既认定被上诉人在2017年还向上诉人供应水泥4754.5吨,又评析还有4754.5吨水泥双方未对账,不仅前后矛盾,且不符合证据规则。2.一审在庭审中错误地以被上诉人提交的一份没有上诉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领款凭证》认定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有意疏忽郑学明从被上诉人处领取水泥款和运费270万元的事实。二、一审法院对合同解除权及其抗辩机制错误理解,导致本案判决内容错误。1.关于解除通知的送达。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享有解除权的前提下,却以无法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上诉人,将双方法人代表之间的微信沟通解除合同认为是被上诉人提出异议,错误地认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至被上诉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要权利人单方行为,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2.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具体供货时间,且上诉人在2018年仍在接受被上诉人供应的水泥为由,推断出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是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片面地将2018年上诉人仍在接受被上诉人供应的水泥为由,从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却未将上诉人举证的证据视作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看待,正是基于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供应水泥的前提下,主动承诺了退还水泥款,并先后退还了水泥款1453.247万元,但是被上诉人退还的水泥款远远不足的前提下,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以水泥折抵退款的方案,这并不能视为是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3.一审法院判非所请,司法判决结论超越了司法裁判的合理范畴。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时,一审法院仅应就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本次解除权纠纷作出解除行为是否生效的判决,而不是确认双方间的合同并未解除。这样的判决等于否定了上诉人根据新的事实寻求救济的权利,将上诉人陷入无法二次主张解除合同或启动解除权之诉的困境。

商贸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供货6万吨水泥,商贸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收到城投公司的账款3900万元后,于2017年4月15日完成订购各厂家水泥的准备工作并着手供货,供货中的对接、验收及确认签单全部由城投公司唯一指定代表郑学明收货签字,截止目前总供货27217.16吨。2017年城投公司提出公司审计不过关,要求商贸公司暂退1453.247万元。综上,城投公司还欠627.0967万元,其中包括已供水泥运费款568.106万元、2017年已供水泥运输目的地不同的差价43.4575万元、2018年运输散装水泥的差价15.5332万元。还有城投公司的郑学明于2017年领走的运费款270万元。2019年城投公司在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反将商贸公司告至法院并冻结公司账户,使我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造成我公司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已经依法解除。2.判决商贸公司限期向城投公司返还水泥款986.6801万元。3.判决商贸公司向城投公司赔偿水泥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3.7346万元(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诉讼费损失8.8425万元和律师费损失30万元。4.判决商贸公司向城投公司出具1048.7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及80.7729万元一般计税专票一张。5.判决由商贸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城投公司与商贸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城投公司供应水泥,并约定了各品牌型号水泥的单价均为每吨380元,运费为270元,并备注:单价为水泥出厂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不包含运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最终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关于〈金圆水泥公司水泥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单价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遵守,2017年6月30日前商贸公司运到那曲的水泥,城投公司原则上全部购买,一吨650元落地价,包括出厂税费,6月30日后城投公司原则上不再从商贸公司购买水泥。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商贸公司转账支付3900万元作为水泥和运费预付款,商贸公司开始向城投公司供应水泥,李新春、郑学明、平措加才共同核对供货21220吨,未注明核对时间。2018年11月7日,李新春、平措加才核对2018年水泥入库1242.66吨,以上两次核对共计应支付1460.0729万元。2017年8月26日至11月10日,商贸公司分五次共向城投公司退还水泥货款及运费款1453.247万元,郑学明以城投公司的名义从商贸公司领取退水泥及运费款270万元。2018年11月14日,城投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未有证据显示已经送达商贸公司。郑学明作为中间人或监督人见证双方交货、收货。根据双方对21220吨水泥核对时的现场录音可知双方核对的仅为部分入库数量,并未完全核对完毕。除双方核对的21220吨水泥外,商贸公司在2017年还向城投公司供应水泥4754.5吨。商贸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59.844万元的发票13张,并由平措加才签收。城投公司承认收到商贸公司开具金额为330.6万元的发票。商贸公司另开具金额为485.16158万元的发票25张。

一审法院就以下本案争议焦点认定:1.关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因此城投公司有权以商贸公司违反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根据城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到达对方,另外,在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微信沟通解除合同时,B明确表示“单方无效”,因此城投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效力应由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城投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该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解释,城投公司是以商贸公司重大违约且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具体的供货时间,虽然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商贸公司运到那曲的水泥,城投公司原则上全部购买,一吨650元落地价,包括出厂税费,6月30日后,城投公司原则上不再从商贸公司购买水泥。但是根据实际情况,2018年城投公司仍在接收商贸公司供应的水泥,并且双方进行了对账,表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并不能证明商贸公司延迟供货,对于商贸公司可能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城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城投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城投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郑学明的身份问题。城投公司举证《委托书》,证明郑学明是商贸公司的代表,商贸公司举证《领款凭证》《水泥购销合同》、委托书、证明等证据,证明郑学明是城投公司的代表,但是双方所举证据均存在瑕疵,均不能直接证明郑学明代表的是哪一方,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郑学明身份的情况下,结合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21220吨对账签字单及水泥入库单,能够确认郑学明并没有完全代表一方,郑学明是作为双方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见证人或监督人。

3.关于商贸公司已经供应水泥量的问题。对于双方已经对账确认的21220吨和1242.66吨,不再赘述。对于双方没有对账的部分,根据商贸公司提供的收料单、出库单、提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商贸公司共出货25974.5吨水泥,除去21220吨,还有4754.5吨水泥双方还未对账。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城投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不成立,因此双方合同并未解除,仍处于持续履行状态,因此城投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损失的请求失去了前提条件,不予支持。对于城投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一般计税专票的请求,因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为销售货物方即商贸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双方合同约定而变化,而城投公司所称“一般计税专票”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并未有该名称,因此城投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双方的合同并未解除且系合法有效,庭审过程中,商贸公司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向城投公司供应水泥,本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体现市场平等主体间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对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城投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未解除;二、驳回城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95543万元,由城投公司负担。

二审庭审中,城投公司提出对80.7729万元开具一般计税发票的上诉请求变更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该项诉请系城投公司起诉诉请,故在二审中对此变更将超出二审的审理范围,故不准许其变更。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一份《运输合同》,欲证明城投公司与商贸公司约定2018年的11月25日是商贸公司最后的履行期限,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定解除的事由。2.申请证人郑学明出庭作证,证明郑学明并非城投公司代表,以及案涉争议4754.5吨水泥城投公司未入库,4754.5吨水泥经商贸公司授权销售给他人,同时能够证明郑学明领走的270万元运费款是其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之间的私人借款,与城投公司无关。

二审庭审中证人郑学明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城投公司委托证人到格尔木了解水泥行情,其找到了两家公司(其中包括商贸公司),经甄选城投公司确定与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证人作为中间人促成了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城投公司将3900万元一次性转账付给了商贸公司,证人不放心与商贸公司签订了资金分配协议,约定由证人保管运费,因此商贸公司分三次将1170万元运费款转到了证人的账户上,该事实内容城投公司并不知情。合同履行过程中商贸公司李会计负责发货后由证人在那曲负责卸货并交由扶贫办拉巴主任和平措验货收货,且商贸公司给予证人一吨20元的好处费。对于商贸公司发货4754.5吨水泥因未通过城投公司的验货,故未入库。证人帮商贸公司在那曲销售此批水泥,价格经商贸公司同意后,运至目的地包括:古路镇检查站、嘉黎县检查占及两个砖厂。因商贸公司并不认识那曲的商户及城投公司,故授权委托书确属商贸公司出具给证人。就270万元领款凭证而言,是证人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的私人借款,对此证人通过100万元的转账、128万元的虫草抵债及B应付的幸苦费相抵。

商贸公司质证认为,对《运输合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份合同证明双方还在继续履行合同。对证人郑学明的证言,商贸公司质证认为,郑学明的所言非事实,且郑学明系城投公司公司的代表人,其处理4754.5吨水泥应有城投公司来承担,270万元也系以城投公司名义进行说明,属于城投公司收款行为。本院认为,双方对《运输合同》的三性予以认可,系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水泥运输事项进行的约定,能够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相应变更的事实,予以采信。对于郑学明的证言,结合其系城投公司与商贸公司签约过程中的中间人和介绍人的事实,采信郑学明有关4754.5吨水泥未入库城投公司仓库,而是由郑学明予以销售的证言。对于郑学明有关其所领270万元的《领款凭证》事实上系其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证言,结合商贸公司不能证明郑学明系城投公司代表人的情况,采信郑学明的该证言。

二审查明:2017年双方有争议的4754.5吨水泥,并没有入库城投公司仓库,而是由郑学明卖给了其他工地,由其收取水泥款,但部分水泥款至今仍未能收取。

2018年8月16日,商贸公司(甲方)、阿克塞县敦恒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与城投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期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1月25日,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甲方收到丙方发出的《水泥购买确认单》后,10日内告知乙方并在该期间完成装货、发车,丙方按照实际交货量进行运费结算等。

2019年12月2日,那曲县**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违约责任及合同应否解除及其归责的认定;二、关于案涉4754.5吨水泥款及郑学明领取的270万元的认定;三、关于商贸公司应否退还水泥款及其金额的认定;四、关于城投公司各项损失的认定;五、关于商贸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违约责任及合同应否解除及其归责的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城投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6万吨水泥,每吨价格650元,履行期限2017年6月30日之前,同时约定了城投公司需提前预付水泥款及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900万元,商贸公司亦陆续向城投公司提供水泥。2017年8月至11月10日,商贸公司向城投公司退水泥款及运费1453.247万元。2018年双方通过协商仍在继续履行合同,且三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1月25日,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因此,城投公司有关双方合同因商贸公司不能供货早已解除,2018年接受水泥系折抵退还水泥款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合同。

据查明的事实,郑学明系双方合同签订时的介绍人和中间人,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由郑学明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直至2018年双方对账后发现2017年4754.5吨水泥未入库城投公司后就该水泥款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即商贸公司主张应从城投公司预付款中扣除,而城投公司则认为不应从预付款中扣除,因此双方就后期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了较大分歧,致使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虽经查明的事实4754.5吨水泥系郑学明卖给其他工地,但因郑学明与双方当事人均有关联,其在本案中的身份模棱两可,故本案中发生的郑学明将4754.5吨水泥卖给他人后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城投公司所称商贸公司不履行供货义务,但据《运输合同》约定商贸公司供货的前提是需由城投公司发出《水泥购买确认单》后才能发货,而城投公司没有提供其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水泥购买确认单》的证据,因此,城投公司主张商贸公司不履行供货义务存在违约的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贸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的主张,虽能够与商贸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印证,但因城投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其后双方对解除一直存有争议,故结合上述有关商贸公司不存在违约的认定,城投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之后,城投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而商贸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虽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未解除,但双方就如何继续履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及条件。故,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确认双方合同解除。综上,城投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未解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二、关于4754.5吨水泥和270万元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案涉有争议的4754.5吨水泥并没有入城投公司的仓库,而是由郑学明卖给了其他工地,并由其收取了部分水泥款,而商贸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郑学明系城投公司的代表,故4754.5吨水泥的款项不应由城投公司支付。对于案涉有争议的270万元,虽郑学明所写《领款凭证》载明代城投公司领取,但二审中郑学明出庭作证该款系其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B之间的借款与城投公司水泥款无关联,且《领款凭证》落款处领款人为郑学明,亦未加盖城投公司公章,能够与郑学明的证言应证,故该笔款项不应从城投公司的水泥款中扣除。至于郑学明出售4754.5吨水泥是否系商贸公司授权,以及双方借贷关系履行情况等问题,属另一层法律关系,商贸公司可另行主张。因此,城投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三、关于商贸公司应否退还水泥款及其金额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前述焦点认定,双方合同已确认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城投公司要求商贸公司退还剩余水泥款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确认城投公司向商贸公司预付水泥款3900万元,商贸公司已退还1453.247万元;商贸公司向城投公司供货22462.66吨水泥(2017年21220吨、2018年1242.66吨),共计应支付1460.0729万元。综上,商贸公司应退还城投公司水泥款986.6801万元(3900万元-1453.247万元-1460.0729万元)。城投公司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四、关于城投公司各项损失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焦点分析,双方合同不能履行致解除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且商贸公司并不存在违约,城投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城投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万元,因双方合同对此未进行约定,且本案中未认定商贸公司存在违约,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城投公司主张的诉讼费用,本案将结合城投公司诉讼请求支持的情况予以认定。

五、关于商贸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销方负有向买受方提供缴纳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对水泥出厂价税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约定,结合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运输水泥交由个人的交易习惯,本案中的运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属客观情况,认定商贸公司应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对象为水泥款。因城投公司确认商贸公司向其出具金额为330.6万元的发票;平措加才签收的金额为259.844万元的发票13张,城投公司虽以平措加才未经公司授权,收条不能证明确实收到发票为由不予认可,但因平措加才系城投公司的收货人,也即双方合同具体履行人的事实城投公司予以认可,故其所签收发票的收条应予认定;商贸公司另出具金额为485.1658万元的25张发票,城投公司以不符合其公司要求无法入账为由拒绝接收。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仅约定水泥出厂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就增值税的发票具体要求进行约定,故再次要求商贸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无依据,且不现实,故应认定商贸公司就此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据此,本院认定,城投公司购买水泥22462.66吨×380元(水泥单价)=853.58108万元,根据前述认定,商贸公司就此已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城投公司的该项诉请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另城投公司有关对80.7729万元开具一般计税发票的诉请,因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城投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24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和《关于金圆水泥公司水泥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解除;

三、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水泥款986.6801万元;

四、驳回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86(88955.43元×2),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73248元,那曲县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4662.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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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们村是沥青路还是水泥路

你们村是沥青路还是水泥路

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村村通普遍修的都是硬化水泥路,而不是更为优质的柏油路。不少人质疑是不是为了节约成本,但其实远不止这么简单,看完你就知道***的考量了。村村通工程相信很多曾经在农村生活过的人,对于“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的乡村土路,都有着深刻的印象。1998年,为了打破农村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解决9亿农民出行难的问题,***提出了“村村通”的工程。这项工程包括公路、电力、饮用水、互联网等,而公路则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自2006年,这一工程正式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底,农村公路的总里程已经达到了446.6万公里。相较2011年底的356.4万公里,十年间净增了90多万公里,同时还形成了客车到村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当年下雨天泥泞不堪的土路,也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目前农村所修的公路大多都是水泥路,而不是柏油路。难道真的像大家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省钱吗?为什么修成水泥路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水泥路和柏油路的区别,水泥路面是混凝土制成的刚性路面,而柏油路则是在混凝土路的基础上,加上了一层沥青的黑色弹性路面。这种路面,面层比较柔软,所以汽车走在上面会觉得很舒服。而混凝土硬度大,汽车走在上面则会觉得硬邦邦的。如果道路上出现一些细微缺陷,都会给人带来强烈的震动感。即使这样农村还要铺设水泥路,成本问题确实占据了一定原因。一吨沥青的均价在4500元左右,而一吨水泥均价则是500元左右,只是沥青的零头。但与成本相比更重要的,则是农村的地形地势不适合建造柏油路。首先,建造沥青路的沥青需要加热,加热的温度还要严格控制。要求入仓沥青混凝土到工作面的材料温度,需达到180℃以上,一旦低于180℃就会被当作废料处理。但问题是,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离农村施工道路往往都有着几十公里的距离,运输熟料的途中很难保证材料温度要求。而且沥青混凝土路从铺实到压平,需要一整套的设备。但乡村道路路况复杂,两侧农田巨多,且道路宽窄不一,多数路段的宽度一般不会超过3.5米,根本不能满足大型沥青摊铺设备进场施工。但水泥路就不一样了,它的材料无非就是水泥、沙子、水、石子等,基本每个乡镇都有销售点。技术上对于村民也没有难度可言,但凡在老家盖过房子的工人,都有着搅拌水泥的技能。建造过程还极其简单,只需要打好模具框架、放入钢筋,往里面浇灌混凝土就行。所以即使后期水泥路出现破损需要修补,村民自己就能完成。不用像沥青路一样,还要借助***设备以及***人员来进行操作。而且水泥路整个工程进度也短,很快就能投入使用,非常满足我们当下的建设进程需求。所以说,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不管是柏油路还是水泥路,都要因地制宜才行。农村道路未来会加宽吗除了路面材质外,农村公路的宽度也是民众的一个心病。道路普遍只有3.5米宽,会车真的是一大难题

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是水泥混凝土路。

从成本上来看,是水泥路的造价更高,同样的一段路,使用沥青做路面材料(柏油路)的造价是80万,那水泥路就是90万。

但为什么我还要说水泥路合适呢,因为你还加了个使用寿命,用上面的说法,同样的一段路,使用沥青路,那么6、7年就要修一次;而水泥路呢,则是20年修一次。

公路也是产品,使用时间长也是会坏的,而修农村路则主要是希望一劳永逸,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是水泥路占优。

4圣龙农科在哪买产品

圣龙农科在哪买产品:

股东背景

刘氏兄弟除投资金昌资产涉及金融产业外,目前还及矿产、房地产、高科技板块:

※矿产板块:主力企业——辽宁金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金昌矿业集团组建于1998年6月,位于古城辽阳灯塔市境内,北接沈阳桃仙机场,南临鲅鱼圈港口,诚谓交通畅达,地置优越。

辽宁金昌矿业集团自成立以来,自觉顺应全球绿色经济潮流,秉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现在已拥有***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水泥有限公司、选矿厂等数十家企业。

集团采矿业发展迅猛,成为集团公司支柱产业,矿业开发涵盖煤矿、石膏矿、石灰石矿、铁矿等矿种。目前集团共拥有四个铁矿、铁矿石储量数亿吨,2012年产铁精粉突破200万吨。

目前辽宁金昌集团拥有固定资产20多亿元,集团做强做大了以铁精粉、烧结球、水泥、煤炭、矿山机械设备、墙体材料等多种产品系列,这是几年来,4千余名“金昌”的开拓者们用心血和汗水浇灌的殷实硕果,更是“金昌人”心中莫大的骄傲与自豪!

下属主要企业:

辽宁山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山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是中国耐磨材料***化生产的现代化民营企业,她座落在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西临沈大高速公路和沈大高速铁路十公里,距辽宁中部城市群沈阳、抚顺、本溪、鞍山均在50公里以内,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畅达。占地面积二十万平方米。年设计生产能力一万吨。公司拥有一批强有力的核心管理人才和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的职业队伍,有雄厚的技术和完整的质量检测系统及先进的检测手段。主导产品有高中低铬系列磨球、磨段、衬板、锤头等,采用了独特的成型工艺和先进合理的热处理,优质高效、耐磨性好、破碎率低、应用成本小、经济效益显著,深受水泥、化工、冶金矿山、选厂以及火力发电等行业的信赖。由于公司奉行“双胜共赢、利益均占”的互惠互利的经营原则,多年来同国内外新老客户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赢得了良好的企业信誉。

辽宁亿丰钢铁有限公司

辽宁亿丰钢铁有限公司是一个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钢铁企业。该公司在灯塔***、***的大力支持下,去年8月份开始项目建设。目前已完成一期工程投资2亿元。其中,设备投资达8000万元,基建、输电线路及变电所、化验室、土地等配套投资1.2亿元。年生产钢材60万吨,安排就业1000余人,年产值近20亿元。

辽阳天宇水泥公司

辽阳天宇水泥有限公司位于辽东半岛北部的灯塔市境内,她北邻省会沈阳,东依山城本溪,南攀古城辽阳,毗邻长大铁路和沈大高速公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构架起对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辽阳天宇水泥有限公司占地面积300000平方米,拥有1.5亿吨储量的矿山资源,年产“木鱼石”牌优质水泥50万吨。

公司以先进的设备、完善的检测手段,24小时跟踪式检验,保证了优质的产品质量。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丰富的矿藏水利资源,超前的环保意识,积极进取的企业理念,保证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公司生产的“木鱼石”牌水泥深得省内外广大客户好评,藉此树立了企业良好的社会知名度、认可度和美誉度。在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组织的2004年度水泥品质量标准大对比中,全省有197家水泥生产企业参加,检测结果有7家企业各项指标获全优,辽阳天宇水泥有限公司榜上有名,是辽阳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水泥生产企业。

企业荣誉

当历史的脚步迈进新世纪,辽宁矿业集团更是“乘长风破万里浪”。几年来,集团连续捧得了“辽阳市纳税十强民营企业”、“辽阳市重点保护企业”、“辽阳市二十强企业”、“辽宁省先进矿业企业”“辽宁省重点保护单位”等多项桂冠;辽宁省民营矿业商会会长单位、辽阳市发展民营企业贡献奖、辽阳市矿业商会会长单位、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辽阳市诚信纳税先进企业、AAA级资信等级等殊荣相继非金昌矿业集团莫属-权威机构发给金昌矿业集团的是金光溢彩的奖杯,社会百姓送给金昌矿业集团的是众言称道的口碑!

※房地产板块:主力企业——广西金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辽宁金昌矿业集团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港口、航道、堤防工程***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投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目前集团公司在北海投资的行业有渔港投资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物流中心、房地产开发、电子产业园及电子产品研发、园林建设、旅游开发、***等。集团所投资的各个项目均得到地方***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在当地建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部分控股子公司简介

广西北海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北海圣龙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拥有优秀的领导团队,配备大量***素质人才,土木、水电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占员工总数的41%. 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以来,“圣美阳光家园”是公司与合作方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凭借一贯的创新精神及***开发优势,以及准确的市场定位、超前的规划设计以及优质的小区园林设计,先后获得了“北海市十大景观楼盘”、“北海市十大宜居楼盘”等光荣称号。在业内树立起了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近期,公司正在开发的“圣景龙湾”项目,占地41676.7㎡,建筑面积约18万㎡,商铺面积1万㎡,目前设计工作已完成,正在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该项目建成后,将是北海中高端房地产的品牌项目。

北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曾先后在辽宁、海南、上海、湖北、北海等地开发了近二十个项目,开发面积约50万m2。公司拥有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管人才,并积累了丰富的开发经验,仅在北海就先后开发了安美花园小区、安美公寓小区、中安小区、天健绿园、圣美阳光家园等,总开发量近200万m2。公司先后获得了 “ 北海市纳税增长大户”、“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先进企业”、“ 北海市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 “北海市诚信兴商承诺企业”等称号。开发的项目多年连续被评为“北海市优秀楼盘”、“ 网友关注楼盘”、“北海市十大宜居楼盘”、“北海市十大景观楼盘”。

正在开发的项目位于广东南路银滩圣美阳光家园项目,该项目占地约109亩,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本公司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兼顾”的企业宗旨,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全力为城市人民营造绿色生态家园,为客户建造满意房、放心房。

广西北海圣龙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北海圣龙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经营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土特产品、针织、日用百货、***用品、工艺品、旅游用品等。已在北海投资成功开发北海银滩·圣美阳光花园项目,

公司另投资兴建的北海营盘中心渔港项目是由***农业部批准立项,并被北海市人民***列为08年农业重点扶持项目,项目分三期建设,总投资额5.6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投资2.6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渔港扩建工程、渔港配套设施工程等。该项目建成后,将建成能停泊7000艘大中型渔船的现代综合性渔港,建设水产品交易中心、渔船航修区、渔船补给区、水产品加工区、鲜活储存区、名优水产品养殖区、休闲渔业旅游区、养殖捕捞技术培训区等。将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有品牌效应”的中国-东盟北海现代渔港经济区和渔业物流中心。

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介

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前身为广西双旺花木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营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以及其他园艺作物的生产和景观配套设施的销售。公司先后在南宁、柳州、北海建立园林培育基地,园林项目占地近800亩,并与苏州园林、姑苏园林、广西大学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普瑞园林承接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厂区、公园、广场、高速公路等大量的园林工程,每年施工达20多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均达标,得到合作方的好评和社会的认可。

沈阳国际皇冠假日***

沈阳国际皇冠假日***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和***明达国际有限公司合资兴建的豪华五星级***,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委托享誉世界的洲际***集团进行管理,享有著名品牌“皇冠假日”的使用权。

沈阳国际皇冠假日***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中心地段,是皇姑区唯一一家国际五星级***,***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共有客房295间,其中套房22间,贵宾室61间,4间越层套房及一间400平方米的越层式总统套房,有地上地下停车位135个。典雅华贵的中餐厅由***金桂轩餐饮娱乐管理集团倾情打理,经营港式粤菜,拥有23间中西式包房,雅座8间和18张散台,可容纳500人同时用餐。日式餐厅为客人提供地道的日式佳肴。***拥有8个会议厅和一个皇冠宴会厅(800平方米,层高8米)可同时容纳1300多人承办不同的会议和活动。

兆麟山庄旅游度假村

兆麟山庄占地面积1500亩,有天然水面300亩,植有万株优良果树,是一处以餐饮、娱乐为主,集商住会议、游玩、垂钓、观光、洗浴、健身为一体的大型多功能度假村,兆麟山庄是辽宁省红色旅游景区,客房分为标准客房,豪华标准间、商务套房、普通客房一次可入住400人,餐饮突出农家风味,一次可容纳400人同时就餐,山庄有可容纳400人的大型多功能会议厅,兆麟山庄更是打CS野战对抗的好去处。

企业荣誉

广西金昌集团2003年落户广西北海,多年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坚持稳健发展,连续被评为“北海市纳税增长大户”、“支持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先进企业”、“ 北海市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兴商承诺企业”等称号。

※高科技板块:主力企业——北海华澜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海华澜微电子(Sage Microelectronics)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在广西北海市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数字存储芯片和数字存储安全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和开发、销售,以自主开发的芯片为核心,生产销售固态硬盘、加密固态硬盘和信息加密安全产品的高科技企业。

北海华澜微电子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1.25亿元人民币,拥有目前行业内最先进的十多项国内外专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模块和集成电路卡及应用产品和测试设备设计、测试、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相关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通信器材,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等经营业务。

目前公司拥有员工近100人,经营团队由国内外集成电路芯片和半导体存储行业技术领军人才以及存储行业生产经营优秀人才等组成。根据公司市场和客户需求,公司先后在美国硅谷、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合作、资讯收集,从事国内外市场、销售和客户技术支持。

华澜以其核心技术,成为全球以及中国数量不多的拥有以下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芯片的高科技公司,主要包括:

(1)固态硬盘(Solid-StateDisk: SSD)控制器和模块

(2)具有安全加密功能的固态硬盘控制器和模块

(3)具有数据安全加密功能的USBFLASH盘(闪存盘)控制器(USB 3.0)和模块

(4)支持银行移动支付、电子数据版权保护的加密SD卡控制器和模块

(5)融合RF功能(13.56MHz和2.4G)的加密RFSD控制器和模块

主要产品系列:

存储卡控制器芯片

1. SMART卡芯片

2. SD卡加密芯片

固体硬盘(SSD)控制器芯片系列

1. SATA接口的固体硬盘

2. PCIE接口的固体硬盘

3、USB30接口的固体硬盘

该产品系列已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6项,接下来,还将推出更多系列芯片,以应用于不同类型的电脑、服务器以及各种设备。

同时,华澜全力出击国内外SSD硬盘市场、手机移动支付市场、加密硬盘、加密U盘市场,预计2年内达到12亿元以上规模,5年内达到超过30亿元销售规模,成为全球前5名的SSD硬盘品牌。力争将北海金昌集成电路设计园和车载灯产业园打造成为中国的硅谷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公司计划在3年内实现上市目标。

※金融板块:主力企业——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深圳市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资本2亿元,为珠三角地区最大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公司专门从事各类资产管理(含受托管理各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等)、各类公司股权投资、产业信托基金管理、证券信托基金管理及投资银行等业务,并在房地产、矿产、医药、能源及高新技术产业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

灯塔市金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灯塔市金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灯塔******的大力支持下,经辽阳***金融办审批,于二00九年八月四日辽宁省人民***金融办辽金办【2009】94号文件批复同意开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坐落于灯塔***广场西南角,隆德家园6号楼7、8号网点,距沈营公路500米,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坚持为“三农”和辽阳、灯塔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借贷业务。公司以解决农民、个体户、中小企业贷款难为己任,以安全守信、规范经营,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周到和快捷的信贷服务为基准,本着“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立志做到尽心、尽力、尽责,让广大客户省时、省心、省事的宗旨服务于地区经济建设。

5背灰在煤炭里是什么

从煤燃烧后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灰称为粉煤灰(也称飞灰),粉煤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其主要成分为硅酸盐、铝硅酸盐、氧化硅、硫酸盐等,含铁也相当高,其他还有包括水蒸汽及 SO x 气体,特别是含硫高的煤作为燃料时。总的煤灰中的 75 %~ 85 %变成飞灰。

煤粉灰经磨细后,在有水分的条件下,能与石灰等起化学反应生成水硬胶凝性的化合物,因此粉煤灰用途极广,主要用以制作建材,粉煤灰还可用于水泥的活性混合材,混凝土的掺合料,烧结粉煤灰陶粒(人造骨料),砌筑水泥(砂浆水泥),填筑和筑路材料,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需要电力、建材、建工、环保各部门统一认识,建设起我国的粉煤灰渣利用工业,从发展燃煤电站的除尘技术、干排灰技术到废料资源化、资源产品化、产品系列化等方面着手,解决粉煤灰的污染与利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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