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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用户投稿 2023年02月21日 23:12:12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问题,以及和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与地方***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Page]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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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未上市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是指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经营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民事主体。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创业投资活动,拟定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工作。

鼓励各级***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本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第六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必须是货币出资。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在设立后两年内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第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本和所持有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股权资本的总和应当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70%。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注册后,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项目;

(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二)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所持企业股权的托管人。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方式变现其技资。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可以受委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委托其进行管理的各创业投资机构提出投资建议或者提供信息。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按委托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以上的比例进行同步投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进同出、同股同价的原则。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用于委托管理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受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指导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和发布《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引导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的资金超过实收资本的70%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等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创业投资项目。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产进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企业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金奖励、赠与或者奖售股权、期权期股的方式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创业投资指导监督部门。

未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停止享受有关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直至达到年检要求,在此期间不得向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停止接受创业投资机构新的委托投资业务,直至达到年检要求。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变更名称,不得再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有哪些要求?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团队申报一般不超过五人。

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各高校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必要的场地、指导教师、信息服务和经费支持。学校可按规定统筹一流***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高校联合企业共同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资金委托开展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鼓励高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对于完成项目训练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生予以学分认定。鼓励高校出台激励政策,吸引广大教师积极参与项目指导。省教育厅将对各高校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条件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各高校保障落实情况核定下一年度各校项目申报指标。

选题要求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学生可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的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性课题。

校内外创业园地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鼓励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重点支持有技术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以上内容参考:

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2018河南郑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条件?还有就是去那些部门咨询?

条件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部门为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依据《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拟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访问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网上申报栏目,下载安装企业客户端,按申报系统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注册和申报。申报完成后,下载并打印2份项目申报书,报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扩展资料:

大学生创业扶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通过评定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

2、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内获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连续两年进行跟踪了解,适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及时为需要扶持的项目提供后续服务

3、建立项目信用记录制度,把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汝州市人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和义安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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