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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农产品价格表今日,农产品市场价格行情

亦然花开 2022年05月31日 11:15:09

很多朋友对于市场农产品价格表今日和农产品市场价格行情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今日大成玉米价格是多少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5、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2012修正)

1***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的总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第五条 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第六条 列入成本调查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果、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具体品种由***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

列入***指导价、***定价目录的农产品,必须开展成本调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产品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产品,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第七条 成本调查对象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销售、加工等活动的一般农户、农村***户、国有和集体农(林、养殖)场等以农副产品为生产经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选取成本调查对象的原则,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对象。成本调查对象一经确定,由***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省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户)”证书。第八条 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以定点调查农户(场)逐日逐项***投入产出情况为基础,以一次性调查和专项调查为补充,由县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原始成本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按工作程序逐级报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第九条 成本调查的品种目录、调查表式、指标涵义、调查计算方法和计算机汇总编码由***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修订。第十条 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成本调查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提高成本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科学性。第十一条 成本数据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核、汇总上报三个环节。

(一)***。调查对象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统一印制的***表式,对每一调查品种生产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的费用,要随时、如实记录,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

(二)审核。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必须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计算有误,改正前必须征询调查对象和数据报送单位的意见。

(三)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属于***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三)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2今日大成玉米价格是多少

【南风金融网】 2010年12月2日河南玉米价格走势预测 【玉米价格行情】2010年12月2日河南玉米价格走势预测一、今日玉米价格行情参考: 河南收购价 安阳收购价 2,000元/吨 驻马店 正阳县 玉米上车 净粮 15 0.96元/斤商丘 夏邑县 玉清粮店 净粮 17 0.96元/斤 平顶山 平顶山市 玉米上车 毛粮 16 0.945元/斤 周口 扶沟县 吕谭 净粮 15 0.98元/斤 新乡 延津县 个人 净粮 15 1.01元/斤 周口 鹿邑县 曹章涛购销商收购价 毛粮 16 0.94元/斤 周口 鹿邑县 曹章涛购销商收购价 毛粮 17 0.945元/斤南阳 南阳市 天冠集团 净粮 14 0.98元/斤 驻马店 西平县 欢迎河南区粮商 净粮 15 0.96元/斤 周口 鹿邑县 曹章涛粮食购销站 毛粮 16 0.95元/斤 南阳 南阳市 天冠集团 净粮 14 0.98元/斤 南阳 南阳市 天冠集团 净粮 14 0.98元/斤 商丘 商丘市 个人 净粮 17 0.96元/斤 新乡 封丘县 赵书俊 净粮 16 1.005元/斤驻马店 正阳县 玉米上车 净粮 15 0.96元/斤 驻马店 西平县 销售优质玉米 净粮 15 0.96元/斤 驻马店 驻马店市 销售玉米 净粮 15 0.96元/斤 周口 太康县 四通个体 毛粮 17 0.94元/斤 商丘 夏邑县 玉清粮店 净粮 16 0.96元/斤 驻马店 正阳县 玉米上车 净粮 15 0.96元/斤 周口 西华县 个人 净粮 14 0.94元/斤 南阳 唐河县 个人 净粮 14 0.96元/斤 南阳 南阳市 天冠集团 净粮 14 0.98元/斤 商丘 商丘市睢阳区 个人 毛粮 14 0.96元/斤 南阳 唐河县 个人 净粮 15 0.95元/斤 河南收购价 商丘收购价1,980元/吨 河南收购价 郑州收购价 2,020元/吨 河南收购价 周口收购价 2,000元/吨 河南收购价 河南日平均 2,000元/吨市 区/县 商家 规格 水分 价格 商丘 宁陵县 出售玉米 毛粮 16 0.96元/斤 周口 扶沟县 胡舟良 净粮 18 1.04元/斤 新乡 封丘县 王运芳 净粮 16 1.005元/斤 新乡 获嘉县 获武粮食储备小庄 净粮 15.5 0.98元/斤 濮阳 台前县 华泰粮油 净粮 16 0.95元/斤 周口 郸城县 财鑫糖业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净粮 14 1.05元/斤 周口 郸城县 金丹乳酸 净粮 16 1.035元/斤 周口 淮阳县 豆中磊 净粮 18 0.99元/斤 南阳 南阳市 天冠集团 净粮 14 0.96元/斤 濮阳 清丰县 曹阔军粮食收购部 净粮 14 1.00元/斤 平顶山 平顶山市 玉米上车 毛粮 15 0.945元/斤 驻马店 上蔡县 程新志收购站 净粮 15 0.95元/斤 商丘 宁陵县 销售玉 毛粮 16 0.96元/斤 新乡 获嘉县 小庄粮食门市部 毛粮 15 0.965元/斤 驻马店 遂平县 肖龙 毛粮 15 0.96元/斤 安阳 内黄县 大强粮油经营部 毛粮 16 0.96元/斤 濮阳 清丰县 曹阔军粮店 净粮 14 0.98元/斤 新乡 延津县 宏达粮油贸易公司 净粮 15 0.96元/斤 商丘 夏邑县 夏邑 净粮 17 0.98元/斤 驻马店 西平县 销售玉米不送货 上车0.94 净粮 16 0.94元/斤 周口 淮阳县 张学军 毛粮 16 0.94元/斤 商丘 商丘市睢阳区 周修礼 毛粮 16 0.95元/斤 驻马店 遂平县 河南中储粮三农服务社 净粮 15 0.95元/斤 周口 扶沟县 出售毛粮玉米 毛粮 15 0.93元元/斤 周口 鹿邑县 粮食购销商上车价 毛粮 15 0.935元/斤 许昌 许昌市 个人 净粮 15 0.96元/斤 驻马店 西平县 销售玉米不送货 上车0.955 毛粮 15 0.955元/斤 濮阳 濮阳县 都明亮收粮点 净粮 15 0.98元/斤 周口 沈丘县 河南中储粮三农服务社 净粮 16 0.95元/斤 驻马店 汝南县 个体 毛粮 15 0.935元/斤南阳 唐河县 个人 净粮 14 0.94元/斤 许昌 鄢陵县 河南粮食经营 净粮 16 0.98元/斤 驻马店 西平县 购销玉米 白 净粮 15 0.96元/斤 焦作 温县 董玉米收购点 净粮 15 0.96元/斤 二、未来玉米价格走势预测:

路透芝加哥11月30日电---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玉米期货周二收低,受美元走强、原油下跌、股市疲软和12月合约交割量超预期打压。月底基金结清多头仓位打压玉米期货,小麦/玉米和大豆/玉米价差交易也令此间市场承压. CBOT-12月玉米合约CZ0收低8-1/4美分,报每蒲式耳5.30美元。该合约本月下跌8.9%.基金预计净沽出1,000口合约。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向路透表示,由于国内收成创纪录,中国2011年仅会进口少量玉米,但大豆进口未来几年将持续增长。尽管粮食价格协助将中国10月通胀率推至25个月高点,宁高宁仍预期中国不会出现严重的粮食短缺。[ID:nCN1461281]12月合约第一个通知日交割量为1,351口,高于市场预期的500-900口。未来10天阿根廷西部天气更加干燥和温暖令作物承压。巴西天气总体继续适宜作物生长。今日CBOT玉米期货的预估成交量为271,926口。

前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中国通胀预期不断升温的大背景下,资金借美国减产、中国农民惜售等题材,炒作玉米价格,美玉米一度 被推涨至600美分关口,连玉米亦屡创新高。价格高企使得国内外玉米供需情况出现微妙变化,在调控政策持续升温以及市场供应陆续增加的压力下,连玉米后市 有望延续“退烧”之路。政策组合拳调控力度升温宏观方面,为了抑制市场流动性泛滥,特别是美国二次定量宽松政策出台后,中国面临大批国际热钱涌入的风险,央行陆续出台一系列紧缩政策。在实施 收紧银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先部署“四措施”再出台“十六条”来稳定价格、抑制通胀。国四条一经发布,商品价格即应声回落,连玉米当日一度触及跌停。而在 国十六条“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一项中,特别提到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尽管该项规定对于大公司影响相对 有限,但作为被点名批评的品种,对于市场以及炒作资金心理的压力不言而喻。微观层面,10月中旬,有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便下发到各相关企事业部门。11月4日,***粮食局 发布《关于开展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中储粮直属企业违反国务院有关要求,从事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 业经营活动,要加以制止,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中字头的几家大型国企以及部分南方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在东北采购玉米补贴减 半。11日,***粮食局再发文表示,计划引进中粮集团、华粮集团、中国中纺集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企业进入中央储备粮代储领域,分权中储粮使得收储出现 多元化竞争。收购主体的增加虽然存在推高粮价的可能,但竞争使得农民拥有更多选择机会,同时监管大棒挥向中储粮,进一步证明了***调控的决心。此外,由于国内产区新玉米采购困难且价格涨势不止,国内用粮企业一度将目光再转移回拍卖市场,9日当周跨省移库玉米拍卖成交结果大幅回升。但 16日当周***有关部门突然对跨省移库玉米交易细则进行了修改,限制了参与竞买的企业资格和采购数量等方面,跨省移库玉米成交率暴跌,调控成效显现。资金离场现象较为明显由于临近年底,缺乏新的支撑性消息以及系统性风险释放引发市绸利了结。从CFTC基金持仓来看,截至11月16日当周,投机基金已连续两周削减 所持有的多头仓位,基金净多持仓呈减少态势,基金净多占总持仓比例出现明显下滑,并预计将进一步削减。目前获利了结已经成功将价格从本月初触及的27个月 高位上下拉了近15%。

基本面对玉米价格支撑有限美国减产导致的供应偏紧已被市场消化11月USDA供需报告对美国2010/2011年度玉米单产、产量以及结转库存等数据进行下调,且降幅超出市场预期。由于前期美国玉米价格持 续上涨以及主要进口国中部分***目前正面临玉米收割,玉米供应比较充足,故进口热情削弱,导致美国玉米出口需求持续低迷。此外,美国乙醇正面临《混合燃料 税减免措施》将于12月31日到期的风险。据美国农业部预测,今年的玉米收成中,将有近四成用于乙醇生产,如果此项税收减免措施不能延期,乙醇出口的减少 将直接影响对于玉米的需求。国内供应紧张局面将有所缓解从供应角度来看,2009年我国玉米产量在1.55 亿吨左右,机构预期今年的玉米产量在1.58亿—1.68 亿吨之间,较去年增产2%—8%之间。11月美国农业部供需报告上调中国玉米产量200万吨至1.68亿吨,处于历史高位。笔者从大商所10月组织的东北 收获期玉米考察中了解到,农民以及用粮单位均反映今年玉米产量、质量好于去年,增产已成定局。而目前国内供应紧张的局面主要源于前期农民惜售,使得市场上可流动粮源较为有限。但随着价格的不断攀高,农民售粮的积极性料将逐渐增加,而新粮上市量的增加对于玉米价格的压制也将逐渐显现。现货方面, 受期货价 格大幅回落及***调控力度有望继续加强影响,现货商观望心理有所加重,但由于东北产地天气情况不佳,玉米收购价格仍呈现稳中走强态势,北方港口玉米价格整 体维持相对坚挺格局。而南方港口受拍卖及到货影响,价格略有走弱。近期山东大部分地区天气情况良好,企业收购量明显增加,当地用粮企业为控制成本玉米收购 价格普遍下跌,且采购部近期仍有继续下调的计划。需求方面,双节过后整个养殖市场呈现出“节前跌节后小涨”的走势,同时猪粮比也打破了12周维持在6.3:1左右的格局。猪粮比曾一度上升至 7.12的年内最高点。但由于前期涨幅较大,***平抑物价措施的出台对于猪价亦形成打压,猪粮比自高位出现回落,截至26日当周,猪粮比均值为6.99, 较此前一周下跌0.13。与此同时,生猪养殖利润亦出现小幅下滑,短期预计饲料需求较难对玉米价格产生大的拉动。周边市场对于玉米难有提振由于玉米与大豆种植地带接近,因此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种植面积之争。美豆/美玉米合理比价区间在2.2—2.8之间,均值为2.5左右。目前比价已回升至2.3左右,处于合理区间之内,但仍处于均值以下,因此对于玉米价格难有提振。近期中国调控政策、爱尔兰债务危机以及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令市场中的避险情绪急速上升,目前美元已经在80点现企稳态势,美元的上涨对于商品价 格的压制将较为明显。而由于美玉米工业需求占比较重,这也决定了其与原油价格的紧密联系。但在美元走强以及全球原油浮动储量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原油稳定在 85美元以上难度较大,因此对于玉米的提振有限,加之美国《混合燃料税减免措施》即将到期,届时将进一步削弱工业用玉米的需求。后市展望目前美元已经在80点现企稳态势,爱尔兰债务危机、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令市场中的避险情绪急速上升,同时中国11月CPI涨幅或将再创新高,中 国***实施紧缩政策的压力仍然巨大,央行出台一系列政策表明了***调控通胀的决心,中国或进入加息周期,系统性风险将严重拖累商品市场,宏观面仍旧利空。CBOT方面,价格高企抑制出口销售,而美国乙醇政策的不确定性亦笼罩市场,需求的疲软无疑将会对价格形成打压,美国农业部11月利多的报告也已经被市场消化,CBOT玉米期货市场缺乏新的支撑性消息,短期将延续弱势振荡。国内方面,价格高涨已使得部分农民开始销售手中的玉米,新玉米上市将会缓解当前供应偏紧的局面。在新粮上市量增加以及调控政策加强的双重打压下,短期连玉米价格料将继续承压回落。

原文地址; http://www.nfinv.com/2010/1202/48524.html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调控价格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价格调控:

(一)制定重要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二)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监审,实行价格申报和备案制度;

(三)对某些重要商品和经营性服务实行最高限价;

(四)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措施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检查人员执行价格检查公务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四、第二十六条分作三条,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最高限价、价格申报、备案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其他价格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提供审核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管理所需资料的;

(二)伪造、涂改、销毁凭证或者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妨碍、逃避价格监督检查的。”五、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八、本条例中所有“物价部门”均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5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体制和价格运行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收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管理、监督。第四条 价格管理按照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生产经营者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和省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加强管理、监督,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第二章 ***定价的管理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定价。

***定价包括制定、调整价格和规定作价办法。第八条 ***定价的项目和权限,以***和省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为依据。***定价的主要项目有:

(一)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少数稀有金属等重要工业生产资料;

(二)***收购和供应的粮食、油料(脂)、棉花、蚕茧等农产品;

(三)食盐、自来水、民用燃料、部分常用药品等生活资料;

(四)部分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电力和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

(六)基准地价、居民商品房价格和公房租金;

(七)其他应当由***定价的项目。第九条 省、市、县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拟定,或者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

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可以对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提出调整建议。第十条 省、市、县物价部门可以对分工管理的价格适时适度调整,但不得越权定价。调整价格,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市、县物价部门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报省物价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定价。

对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执行***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者采取政策性补偿措施。第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定价的管理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适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制定新产品和新兴服务的价格,可以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三)制定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

(四)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牌誉差价、款式差价;

(五)按批量优惠定价;

(六)对季节性商品和服务,可以实行季节差价;

(七)灵活制定、调整鲜活商品价格;

(八)对处理商品实行降价;

(九)对***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意见;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价格相符。第十六条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及其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不得垄断价格。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压价,以垄断价格的;

(二)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的;

(三)虚假削价或者标价过高的;

(四)故意散布涨价信息,诱骗对方交易的;

(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以哄抬价格的;

(六)冒充名牌、混充规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变相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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