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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号油今日价格表江苏省,江苏95号汽油价格最新

段七聊天 2022年06月02日 11:50:10

很多朋友对于95号油今日价格表江苏省和江苏95号汽油价格最新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2、油价下跌,92号、95号汽油,0号柴油现在是什么价格?
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5、江苏省价格条例(2021修正)
6、长沙至江苏火车票价格是多少?
7、油之陆 iEX 5W-30价格偏贵吗?

1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第七条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执业。

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第八条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泄露***、办案机关(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鉴证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省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办案机关(机构)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油价下跌,92号、95号汽油,0号柴油现在是什么价格?

每个地区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大概是8元左右,要结合具体的地区来进行相应的了解。

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或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依照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第七条 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税务、交通运输、水利、海事、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确保成品油存储和运输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相关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自律、***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可以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按照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一条 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经营者名单;对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部门应当将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及时推送有关主管部门。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第一节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应当深入研究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展、城镇化进程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需求,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设置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间距设置要求以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利等有关规定,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严格控制内河新设水上加油点。

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投资和***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投资和***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投资和***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药计[19***]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 [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 [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部<关于***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 (市审核)

《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 (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 [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 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5江苏省价格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指导价、***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按照***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

(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对***指导价、***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指导价、***定价;

(二)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的;

(四)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交易方而以高价结算的;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七)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导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的;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指导价或者***定价的;

(九)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

6长沙至江苏火车票价格是多少?

长沙南站到南京南站,二等票502元,到苏州北站,466元,扬州,二等票431元,到南通二等票,556元,到淮安,二等票480元,到徐州东,二等座531元,到连云港,二等票,621/529元,到盐城,二等票,609元

现在查不到长沙站到江苏省的火车

7油之陆 iEX 5W-30价格偏贵吗?

高端车用机油,这个牌子的机油,适合宝马奥迪奔驰路虎这样的大排量6缸以上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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