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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山东玉米最新收购价格表「山东玉米收购价多少钱一斤」

锋潇 2022年06月05日 08:40:09

大家好,关于今日山东玉米最新收购价格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山东玉米收购价多少钱一斤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2022年猪价高峰期在几月份

据对全国500个县集贸市场和采集点的监测,5月份第3周(采集日为5月18日)生猪产品、家禽产品、玉米、豆粕、肉鸡配合饲料价格上涨,牛羊肉、生鲜乳价格下降,育肥猪配合饲料、蛋鸡配合饲料价格持平。

生猪产品价格。全国仔猪平均价格32.37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5.1%,同比下降55.1%。全国29个监测省份仔猪价格上涨。华中地区仔猪平均价格较高,为36.62元/公斤;西南地区较低,为26.19元/公斤。全国生猪平均价格15.45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8%,同比下降19.5%。吉林、青海、黑龙江、湖北、广东等29个省份生猪价格上涨,海南价格下降。华南地区生猪平均价格较高,为18.08元/公斤;西北地区较低,为14.5元/公斤。全国猪肉平均价格25.12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1%,同比下降22.3%。吉林、湖北、广东、宁夏、重庆等26个省(区、市)猪肉价格上涨,海南、贵州、浙江等3个省份价格下降。华南地区猪肉平均价格较高,为30.58元/公斤;东北地区较低,为22.03元/公斤。

家禽产品价格。全国鸡蛋平均价格11.58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5%,同比上涨14.7%。河北、辽宁等10个主产省份鸡蛋平均价格10.9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9%,同比上涨17.8%。全国鸡肉平均价格22.94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2%,同比上涨3.4%。商品代蛋雏鸡平均价格3.75元/只,比前一周上涨0.8%,同比下降0.8%。商品代肉雏鸡平均价格3.26元/只,比前一周上涨1.2%,同比下降11.9%。

牛羊肉价格。全国牛肉平均价格86.52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1%,同比上涨0.5%。河北、辽宁、吉林、山东和河南等主产省份牛肉平均价格79.36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1%。全国羊肉平均价格81.9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3%,同比下降3.6%。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和新疆等主产省(区)羊肉平均价格75.9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4%。

生鲜乳价格。内蒙古、河北等10个主产省(区)生鲜乳平均价格4.1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2%,同比下降1.9%。

饲料价格。全国玉米平均价格2.98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同比持平。主产区东北三省玉米平均价格为2.73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主销区广东省玉米价格3.13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全国豆粕平均价格4.55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2%,同比上涨21.7%。育肥猪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86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同比上涨7.2%。肉鸡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86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同比上涨6.6%。蛋鸡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59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同比上涨7.5%。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2玉米价格不断小跌,种植农户会积极种粮吗?

不会的,对于农户来说,种植玉米希望能够有非常不错的经济收益,在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农民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减少种植量,转而种植其他的农作物,例如小麦水稻。

3长寿花玉米油为什么便宜

鲁花品牌名气大,价格自然会高一些,长寿花名气较小,所以价格会比鲁花便宜一些。相比之下,长寿花的性价比更高。

长寿花是山东三星集团旗下的产业品牌之一,主营的产品是玉米食用油。人们在生活中使用到的各种食用油,都是以植物为原料制作出来的,以玉米为原料制油这个理念,在外国市场比较流行,但在中国并未普及。

而长寿花品牌看到了玉米油产品的健康优势所在,所以在创立之初就专注于玉米油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可以说,长寿花开启了中国玉米油市场发展的帷幕。

在多年的专注力量支持下,长寿花逐渐被消费者们所熟知,在玉米油产品上也有了很大的工艺突破

除了普通的金胚玉米油,长寿花还研发出了DHA玉米油、共轭亚油酸玉米油等品种,增强了玉米油的营养价值,满足了人们对于健康饮食的追求,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市场销售额。

总而言之,在玉米油这个领域,没有哪个食用油品牌可以比得上长寿花。

4玉米地打了封闭性除草剂还能插秧吗?想插秧需要过多久呢?

玉米地打了封闭性除草剂,不能马上插秧。

可插秧的时间,要看具体的除草剂时间。

如莠去津,要24个月以上。

莠去津除草剂,可防除多种一年生禾本科和阔叶杂草。适用于玉米、高粱、蔗、果树、苗圃、林地等旱田作物防除马唐、稗草、狗尾草、莎草、看麦娘、蓼、藜、豆科杂草.

使用方法:

1.玉米田的使用 夏玉米在播种后出苗前用药,土壤有机质质量在1%至2%的华北、山东等地,每亩用50%可湿性粉剂150至200克,或40%悬浮剂175至200毫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3%至6%的东北地区,每亩用50%可湿性粉剂200至250克,或40%的悬浮剂200至250克,沙质土壤用下限,粘质土壤用上限。播种后1至3天,对水30公斤均匀喷雾土表。玉米出苗后用药,适期为玉米4叶期,杂草2至3叶期;有机质含量低的沙质土壤,每亩用50%可湿性粉剂或40%悬浮剂200至250克。对水30至50公斤喷雾。春玉米每亩用40%悬浮剂200至250毫升,加水30至50公斤,播后苗前土表喷雾,春旱药后混土,或适量灌溉。或在玉米4叶期作茎叶处理。玉米和冬小麦连作区,为减轻或消除莠去津对小麦的药害,可用莠去津减量与草净津、拉索、都尔、2,4至D丁酯、伴地农、绿麦隆除草剂混用。

2.蔗田使用 蔗下种后5至7天,杂草部分出土,每亩用50%可湿性粉剂或40%悬浮剂200至250克,加水30公斤,对地表均匀喷雾。

3.茶园、果园、葡萄园使用 4至5月份田间杂草萌发高峰期,先将已出土大草和越冬杂划铲除,然后每亩用40%悬浮剂250至300克,对水40公斤均匀喷布土表。

莠去津是芽前土壤处理除草剂,也可芽后茎叶处理。使用中干旱对药效发挥影响较大,主要作用于双子叶植物,侧重封闭,对大草效果比较不理想。对某些多年生杂草也有一定抑制作用。

莠去津在土壤中的残留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因为它的残留期比较长,因此在施用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种植下茬作物,针对黄瓜,一般需要等待40个月左右才能种植,而烟草、苜蓿、甜菜、油菜、亚麻等作物也需要经过24个月才可以种植。

5玉米的最佳收割期是什么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玉米适时晚收具有增产效果。像我们山东安丘这里,春玉米一般是在8月上旬至9月上旬收获,而夏玉米一般是在9月下旬至10月初收获。青贮玉米则应在乳熟末期至蜡熟期收获为宜。

1、玉米棒子的外皮处于变白变干状态,王米杆上叶子也发干。2、剥开玉米棒孑外皮,用手指甲狠掐玉米粒,感觉很硬掐不进去,且用眼直观玉米发光发亮无湿度感

具备上述两个特怔,即可收获,否则就没到成熟期。未到成熟期的玉米过早收获,会严重影响产量,

6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和省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7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三)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时,可以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和省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

(三)调阅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在所在地以外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其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正常的粮食收购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可以向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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