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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今日油价格表「今日重庆油价最新价格查询」

新民晚报 2022年06月06日 18:09:09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今日油价格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今日重庆油价最新价格查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及其合成燃料。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对液化气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液化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经营网点;

(二)审查经营者资格,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指导和监督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经营人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液化气储配站(场)的建设进行定点审查及竣工验收;

(六)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液化气销售价格;

(七)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对液化气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协助***消防、技术监督、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液化气事故。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除第(二)项之外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液化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液化气批发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划***规范要求的液化气储配站(场);

(二)有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熟悉本***的中级以上技术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规定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设施及其管理现任制;

(八)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液化气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网点规划的液化气供应站(点);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储存设施和营业场所;

(三)有液化气***技术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规范的防火防爆设施及其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填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应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十条 禁止伪造、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涂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向交通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申办《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第十二条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液化气经营者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经营者歇业,应提前30日向当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从罐车直接充装液化气钢瓶;

(二)禁止私自处理残液和在液化气钢瓶之间翻倒液化气,充装液化气和排除残液必须在液化气储配站(场)内因定设施上进行;

(三)按期向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单位提出申请,对液化气储罐、压力管道、压力表、罐车及钢瓶进行检验,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四)经营场所实行一点一证,禁止无证经营;

(五)批发经营者必须在查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零售经营者供气;

(六)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为用户代办保险手续;

(七)液化气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内,经营网点必须限量存放;

(八)充装前钢瓶内的残液不得超过0.5公斤,充装的液化气质量和计量应符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九)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十)自觉接受商品流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液化气价格。

2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及公布的活动。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农业、商务、交通、教育、卫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平台。

***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七条 本市实施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由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

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第八条 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具体监测项目,明确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办法,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和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结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并报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项目、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第十条 价格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

常规监测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应急监测、专项调查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非定点监测单位一次性或者阶段性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

(三)建立价格监测台账;

(四)发现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其监测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均水平;

(二)获得***价格主管部门对采报价人员的免费业务培训;

(三)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必要设备;

(四)获得***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适当补助。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应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制定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二)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

(三)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应急监测,应当及时将应急监测信息报送本级人民***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失,***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应急监测。

3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价格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出售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第五条 实行***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实行***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实行***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对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第七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市场参考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构成及管理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费用: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税金:按***税法规定缴纳。

(四)利润:微得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以本条(一)、(二)项之和为基础,按6%以内掌握核定;普通商品住宅以本条(一)、(二)项这各为基础,以同一地区同类商品房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测算后公布);其他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供求善和***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五)地段差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开发办)、市财政局根据商品房所处地段核定。由市建委(开发办)收取,纳入域市建设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管理,50%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50%用于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的基本作价公式:

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费用)×(1+利润率)+税金+地段差价第十条 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得房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在新时期工程结束时,由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基本作价人公式计算申报整幢房屋的预售价格,报物价、建委(开发办)、财政等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决算后,将实际售价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根据普通商品住宅所处的楼层、朝向等可实行差别价格,但整幢房屋们楼层,朝向矩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经批准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抽得房以及其它享受***政策优惠的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商品房(包括豪华住宅、别墅、非住宅)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开发办)依据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销售平均利润率制定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基准价格自行制定预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并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

4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计委、***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重庆市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四条 整顿的范围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第五条 成品没经营单位在符合***有关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机构及管理制度,计量、化验、安全等***技术力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第六条 经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计委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实行合同化管理。第七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第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军队、石油、外贸出口六个用油大户的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使用范围,成品油仅限于自用,不准对外销售。第九条 ***物资储备局系统在渝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能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市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第十一条 凡***安排的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经销。第十二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一)在1995年1月31日前,本市凡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要向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报告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5年2月28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

(二)1995年3月31日前,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1995年4月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一)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财办会同市工商局对其经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经审核重新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市工商局重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成品油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二)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零售网点,要重新办理消防、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需要经过整顿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范围中有兼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凡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取消兼营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资格。

(五)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规定价格,以劣充优,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5中国石化明天涨价吗?

车主指南车型库查违章用车工具

中国石化0号柴油最新指导价格(今日油价)

2022年02月17日,全国中国石化0号柴油最新平均价格为:7.21元每升,全国中国石化0号柴油最低为黑龙江,价格为6.25元/升,中国石化0号柴油最高为西藏,价格为7.87元/升,若需要计算开车使用0号柴油的油耗,请点击这里。

今日平均油价:¥ 7.21 元/升

注:关注公众号“车主指南”,回复“油价”,实时数据,更快更准

提示:国内成品石油价格是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以及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及利润定价。每当国际原油市场连续22个工作日里平均价格波动超过4%时,油企可相应调整国内柴油、汽油价格。

其中归属油企的油站的成品油售价,会按指导价进行细微调整,若需要咨询某一家油站的最新实时油价,可以通过本专题查看部份推荐油企油站信息,通过电话了解。

全国各地区最新中国石化0号柴油油价表

地区 油价 地区 油价

北京市 7.37 天津市 7.33

河北省 7.33 山西省 7.39

内蒙古 6.95 辽宁省 6.33

吉林省 6.33 黑龙江省 6.25

上海市 7.31 江苏省 7.29

浙江省 7.31 安徽省 7.36

福建省 7.32 江西省 7.37

山东省 7.32 河南省 7.31

湖北省 7.32 湖南省 7.39

广东省 7.33 广西 7.38

海南省 7.41 重庆市 7.39

四川省 7.38 贵州省 7.43

云南省 7.4 西藏 7.87

陕西省 7.22 甘肃省 7.23

青海省 7.25 宁夏省 7.21

新疆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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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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