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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今日汽油价格表「辽宁省汽油最新价格」

人生智慧全解读 2022年06月07日 14:06:07

很多朋友对于辽宁今日汽油价格表和辽宁省汽油最新价格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福州地区2月28日92号油费每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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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油价最新资讯小编专注国际油价消息、国内油价批发价、成品油零售价及汽车、汽修行业内容,每天为大家带来最新的油价调整消息#92、95汽油、柴##金融##原油#汽车##股票#A股#

今日最新油价调整资讯:今天2月28日,星期一。

今天的油价就要在本周四的3月3日24时调整,目前原油变化率2.52%,预计上调油价115元/吨(0.08元/升-0.10元/升)。#油价调整消息#

今日(2月28日)92号汽油,95,98汽油与0号柴油请看下方油价列表,对于云南、陕西、四川、辽宁、新疆、青海、西藏,贵州、内蒙古、黑龙江油价没有实行统一价格,请进入本号输入地区名称查询

今日国际原油市场:【截至2月28日12时最新国际油价】:纽约商品交易所(WTI)大涨5.63%,每桶报价96.75美元,布伦特大涨5.40%,每桶报价99.20美元。

最后来看下国内油价:今天2月28日,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部分地区汽柴油报价情况,江苏 92号汽油7.81元/升, 95号汽油8.30元/升, 98号汽油9.18元/升, 0号柴油7.46元/升;天津加油站0#柴油7.50元/升,天津加油站国六92#汽油7.82元/升;天津加油站国六95#汽油8.26元/升; 陕西 92# 7.72元/升, 95# 8.16元/升, 0# 7.39元/升 。

下次油价将在2022年3月3日调整,支持油价下跌的车友,点个“赞”

2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应当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

省人民***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执行分阶段排放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机动车。第八条 市、县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 省人民***应当编制规划,市、县人民***根据省人民***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省人民***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

市人民***应当加快建设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第十条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标准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手续。第十一条 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标准。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质量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以及大型厂矿,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保养制度,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车辆技术管理和维修项目,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严禁改装机动车污染物超标排放。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环保定期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结合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时免予环保检验。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环保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第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标准;

(五)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档案;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修治理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制度、程序、方法,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3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生产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八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第九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经***或者省环保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洁剂。

经***或者省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并在产品的标识上标明质量保证期及其他法定事项。

安装使用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遵守***规定的安装使用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省环保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省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后,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列入***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的机动车,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

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十七条 机动车年检时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情况进行***建档,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情况报所在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报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定期发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公告。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必须执行***和省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机动车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实行申报***制度。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气污染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

经抽查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禁止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4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201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标准(GBl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商业、***、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七条 ***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单位,负责并保障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第八条 现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改造。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第十条 行程3万公里、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具有二类以上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汽车维修企业对因清洗不彻底造成的故障,应当免费排除。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调配、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三)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的。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购入、销售普通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相关行政许可所指的成品油,不含与车用乙醇汽油对应牌号的普通汽油。

5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第三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必须全额缴纳养路费。

经批准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或使用单位的,必须从变更之日起全额缴纳养路费。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预算内经费全额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摩托车;

(二)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各种出租车辆);

(四)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城建部门用于园林养护的浇水车、打药车、剪枝车,医疗卫生部门(不含厂矿企业)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林业部门扑灭害虫的专用打药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收容遣送专用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司法机关的警车、囚车、消防车,***、交通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安全设施装修工程车,用于维护、抢修电车线路的架线工程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城建、邮电部门的战备应急专用车、微波通讯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五)由***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车辆;

(六)领有农机专用牌证,不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

(七)工厂、矿山、车站、机场、油田、码头等单位不在公路上行驶的专用生产车、装卸车以及林场的积材车;

(八)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

(九)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校,收容遣送站、烈士陵园、优抚医院的生活用车按单位免征1台,儿童福利院、优抚医院的救护车按单位免征1台。第五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按***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预算内经费全额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的货车、5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农场、林场、油田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含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按该单位应征车辆总吨位的60%计征;

(三)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规定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按规定费额的1/2计征。

(四)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不足50%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第六条 养路费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和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吨位征收。

费额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车辆征费吨位按***制定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无征费标准计量的,由省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货车(包括自卸车、全挂车、半挂车、后三轮机动车、专用车)以***定型的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标记装载质量的,参照主要技术参数接近车型核定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越野车以行驶公路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牵引车以列车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装载质量数据资料的,按列车总质量与整备质量之差计算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

(二)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厢式车辆)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其核定乘员人数(每人折合0.1吨)折合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质量加乘员人数折算装载质量(不计驾驶员,每人折合0.1吨)合并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四)装置有固定专用设备,不能载货、乘人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叉车、轮胎式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按其整车装备(包括专用设备)质量的1/2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五)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标记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无标记装载质量的,按发动机标定功率(每20马力折合1吨,不足10马力的折合0.5吨)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城市(含县城)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按全额征收。农村个人、联户的拖拉机按费额的50%计征。其中:手扶拖拉机每年按3个月计征;小四轮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每年按4个月计征,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按5个月计征;

(六)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铰接式通道大客车车长11至14米(含14米)的按8.5吨计征,14至15.5米(含15.5米)的按9吨计征,15.5至17米(含17米)的按12吨计征,17至18米的按13吨计征;无车长数据资料的,其尾数按前部主车比照同类型大客车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

(七)平板车(半挂车)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的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八)汽车生产厂领有试车牌证的车辆,按其费额折半计征;汽车修理厂领有的试车牌证的车辆,每月每副牌照按2吨计征;领有临时牌照的车辆,按其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牌证有效期,每吨每日按费额的5%计征;

(九)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摩托车)按车轮和汽油机汽缸总排量核定车型(汽缸总排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为轻便摩托车),按年计征。其中: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计征;双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2计征;轻便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3计征。

按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量,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按乘员人数(不包括驾驶员)折合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不足5人的按5人计量,超过5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量。

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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