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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农村女出嫁后还有没有土地权」

新华网 2022年06月09日 22:54:08

很多朋友对于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和农村女出嫁后还有没有土地权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我女儿2019年国庆出嫁,户口在娘家,村组取消我女儿的土地承包权合法吗?

村组取消你女儿的土地承包权不合法,***有明文规定,土地承包权不变,村组没权力取消任何人的土地承包权

2委员建议完善农村出嫁女姓村民待遇,农村出嫁女性遭遇了哪些不公?

委员建议完善农村出嫁女的待遇,我是很赞成的,现在好多农村出嫁女都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比如我们村的,女孩子结婚后就算户口不迁走,村里也不再给这个女孩子任何福利待遇了,这样其实挺亏的,为什么户口不迁走就不给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了呢?难道不是福利待遇随着户口走么?

我本人就亲身经历了这些不公平待遇,别的村人家都是户口只要不迁走,出嫁女都是正常享受福利待遇的,只有我们村里这样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村是拆迁了,所有的土地都被租出去了,每年每个人都会发放土地租金,就出嫁女这方面,只要你出嫁了就不再享受这份待遇,就因为这件事我家和村里走上了法院,最后我家胜诉了,因为我本身就有土地,我的户口也一直在家都没有动过,法律规定有土地的就得享受福利待遇。

我这种胜诉只是个例,大多数都是赢不了的,因为村里的规定在法律上也是默许的,叫村规民约,不过像这样不公平的村规民约还是希望能够尽快的取缔,出了门的闺女并不是泼出去的水,正常的应该是户口在哪里就要享受哪里的政策,这才是最公正公平的政策,而不是拿着一些偏到一边的歪理去约束出嫁女,有的女孩子出嫁了户口就是不愿意迁走,难道你就要抛弃她么?

不过我们村的这种还是少数,多数村里都会按照户口来走,比如你有户口了就会有土地,你有户口了就会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所有待遇,希望像我们村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可以尽快取缔,希望***可以出台一些关于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不是遵从什么村规民约来约束出嫁女,难道女人结婚了就不配在娘家拥有一亩三分地了么?

3出嫁女户口未转出村上不给分地合法吗?

出嫁女户口未转出村上,村里不给分地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1、出嫁女不能在户籍地长期居住地进行耕作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如果出嫁女承包给他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土地符合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嫁女要取得宅基地不符合政策。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宅基地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女子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组上取消口粮田合法吗?

农村女孩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可以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使用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通知》指出,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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