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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创业项目价格规定(湖北创业补贴政策2021)

用户投稿 2023年02月04日 23:22:0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湖北省创业项目价格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湖北创业补贴政策2021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1本文目录一览

2武汉大学生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条件: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

标准:80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条件:在湖北省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

标准:5-50万元(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

程序: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举办大赛、社会公示。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高校毕业生等。

条件:在湖北省自主创业。

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经营性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劳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结算价格或费用标准。第三条 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以正常成本(含费用)法定税金及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服务质量、等级等因素制定。

合理利润根据***的产业政策,结合不同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反对暴利。第四条 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的物价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社会监督。第五条 服务价格实行***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第六条 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实行***定价的服务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重要的定价项目报本级人民***审定。

实行***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等,重要的指导价项目报本级人民***审定。经营者在上述规定内结合经营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消费者承受能力或经营成本,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制定。第七条 实行***定价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垄断经营或***指定专营的项目;

(二)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项目;

(三)***政策确认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的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确定需要强化管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或其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管理目录,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其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在上级制定的价格管理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价、***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第十条 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出现暴涨暴落以致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平稳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物价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测定,并规定最高限价(差价率)、最低保护价(差价率),或实行提价申报、限期报送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对实行***定价、***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由物价部门实行监审。经营者在实施服务价格前,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监审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由经营者工商***机关(或者非工商***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其中,中央在鄂经营单位由省物价局发放或者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发放。

《监审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盖章,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价格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对实行监审的服务价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验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的管理办法制定,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服务价格的明细价目表,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对不公布价目而在服务终结后漫天要价者,服务对象有权拒绝付款,物价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人民***或者物价部门对某些服务价格规定有最高限价(差价率)和最低保护价(差价率)的,经营者应予公布。第十四条 经营的服务项目,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充分考虑各类服务对象的消费需要。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违背自己意愿的服务。

经营者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严禁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2022年湖北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条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学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大学生创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为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一万元。以上资金从市县两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列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成功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0000元。(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三)租金补贴,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七条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5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三条 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定价制度,***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可以在***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八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定价以及***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二)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三)配合***定价机构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统计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四)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第十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一条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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